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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3-31 · 共 2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3-31
中山市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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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动本市特色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粤菜师傅”工程,擦亮中山市“中国粤菜名城”招牌,培育中山特色菜品牌,传承弘扬中山特色菜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山特色菜的产业促进、制作技艺和文化传承、人才培养、品牌建设、市场推广、交流合作,以及相关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和加工等活动。
第3条
本条例所称中山特色菜,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菜品、小吃,包括但不限于红烧石岐乳鸽、小榄炸鱼球、沙溪扣肉、三乡濑粉、中山荔枝柴烧鹅、中山金吒等:
(一)以中山特色食材为主要原材料的;
(二)采用中山技艺加工制作的,工艺流程相对完整;
(三)体现中山地域饮食文化或者历史渊源的;
(四)具有本地特色并经行业认定或者市民广泛认同的。
第4条
本条例所称中山特色食材,是指在本市具有较大生产规模或者较高市场认可度,或者已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以及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农产品及加工品,包括但不限于石岐鸽、沙栏鸡、黄圃腊味、神湾菠萝、三角生鱼、中山脆肉鲩、中山麻鸭等。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和中山特色食材种植养殖基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制定和实施促进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广中山特色菜品牌,宣传中山特色菜文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第6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特色食材种植养殖基地规划布局,推动中山特色食材产业发展。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7条
中山特色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本市餐饮行业服务质量整体提升。加强行业诚信建设,保障食材新鲜、环境卫生、流程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人才培训、合作交流等服务,推动中山特色菜行业高质量发展。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中山特色菜产业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中山特色菜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从业人员的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山特色菜相关行业组织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支持和指导中山特色菜相关行业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文化传承、创新发展以及交流推广等活动。
第8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中山特色菜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对列入中山特色菜名录的项目,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相关行业组织建立电子档案,以文字、图片、音像、视频或者其组合方式记录其原材料、辅助配料、品相、营养成分、文化特色以及制作技艺等内容。
第9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推动中山特色菜标准化建设,并与粤菜标准体系相衔接。
鼓励和支持中山特色菜相关行业组织以及经营者制定和实施中山特色菜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10条
中山特色菜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原材料种植养殖、采购、加工、贮存、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
第11条
市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中山特色菜生产、销售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监督中山特色菜食品安全;完善中山特色菜行业监管机制,推动对中山特色菜生产加工的互联网智慧监管。
第12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保存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地方特色品种,发掘和鉴定与育性、品质、产量、抗性等优异性状相关的功能基因,提纯复壮一批地方特色品种。
第13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山特色食材种植养殖过程中农药、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和绿色综合防控技术,保障中山特色食材质量安全。
中山特色食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农药、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中山特色食材的种植养殖。
中山特色食材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如实记录使用农药、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对象、使用日期和停用日期等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14条
市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培育与保护中山特色食材,推动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提升食材附加值。
鼓励有条件的中山特色食材生产企业在市外建立优质特色食材供应基地,增强特色食材供应能力。
支持中山特色食材生产企业与餐饮企业加强合作,发展生产加工、餐饮商超、连锁配送相互配套、相互支撑的产业模式,保障中山特色食材来源稳定、安全可靠。
鼓励和支持特色食材种植养殖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地理标志的申请、运用和保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并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提升中山特色菜品牌知名度。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地理标志产品上市、旅游旺季等重点时段和原产地、热门景点等重点区域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力度,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信誉和市场秩序。
第16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山特色菜相关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当强化中山特色菜中小企业培育,重点培育一批中山特色菜加工、物流、营销、餐饮等领域的龙头企业。培育中山特色菜出口企业,推动中山特色食材品牌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布局,支持中山特色菜生产加工产业园和智慧央厨、冷链物流等园区建设。推动现代产业园建设,引导中山特色菜生产企业与设备研发企业、餐饮企业等上下游配套企业入园集中集约发展,打造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生态圈。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运用激励政策,加大对中山特色菜产业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山特色菜相关企业享受工业企业扶持政策。
鼓励和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和创新适合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设立产业或者创新基金,支持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粤菜师傅”人才培育体系,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粤菜师傅”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根据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烹饪工艺、餐饮服务管理等专业课程设置,增加中山特色菜文化、传统烹饪技法创新、特色食材鉴别等特色课程,依托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等校企联合培养模式定向培养行业人才。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依法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对于技艺精湛、行业影响力较大且积极传承弘扬中山特色菜文化的高技能人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支持其设立工作室,并提供政策扶持。
第20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山特色菜行业的就业创业扶持,定期组织开展面向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相关专业学生以及餐饮业从业人员等群体的创业培训;开发就业岗位,发布相关职业供求信息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符合省、市规定的用人单位、就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就业补贴政策。
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相关专业学生、餐饮业从业人员开办、参与经营以中山特色菜为主营的酒店、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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