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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4-03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4-03
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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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把广州打造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仲裁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仲裁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优化仲裁发展环境。
第3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有关工作。市其他相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具体落实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有关工作。
第4条
仲裁机构以及境内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保障仲裁庭依法独立办理仲裁案件,确保仲裁程序公正。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仲裁裁决,不得干涉仲裁机构以及境内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日常业务工作,不得挪用、侵占仲裁机构以及境内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的资产和经费。
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仲裁机构以及境内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仲裁活动、自主管理仲裁业务。
第6条
境内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境外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依法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第二章 本市仲裁机构建设
第7条
本市仲裁机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依法依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享有人事、财务、薪酬等方面的决策和管理自主权,不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为目标,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8条
本市仲裁机构依法自主聘任仲裁员,推动熟悉国际仲裁规则、善于处理涉外经济贸易和海事海商事务的境内外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按照不同专业、地域等类别设立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也可以从名册外选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仲裁员。本市仲裁机构应当明确名册外仲裁员的选定规则。
第9条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明确仲裁员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限,指引仲裁员依法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第10条
本市仲裁机构自主聘用仲裁秘书,为仲裁程序顺利进行提供组织、协调和管理等非决策性服务。仲裁秘书应当遵守与仲裁员相同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标准。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强化业务能力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制定仲裁秘书队伍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以能力贡献和职业操守为导向的评价考核办法。
第11条
本市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聘任。
第12条
本市仲裁机构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参考境内外同行业水平,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薪酬制度,提高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等的国际化水平。
本市仲裁机构自主建立适应仲裁业务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仲裁员报酬体系。
第13条
本市仲裁机构自主实行符合国情、接轨国际、适应发展的仲裁等服务收费制度,依章程制定相关收费标准。
第14条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仲裁事业发展,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基金的归集规则、使用条件和决策程序等,并依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15条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仲裁规则,优化仲裁立案、庭审、裁决、送达等程序。
本市仲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金融、知识产权、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专业领域仲裁规则。
第16条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积极参与跨境商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建设,完善线上仲裁规则,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仲裁中的应用,为全球商事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商事争议在线解决服务。
第17条
本市仲裁机构可以与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商会和国际组织等合作,建立仲裁专业人才培养基地,推进仲裁学科建设,选派优秀人才赴境外仲裁机构、争议解决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国际组织等交流、实习、培训、任职。
第18条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仲裁员、仲裁秘书和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等的准入退出、监督管理机制。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成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制定仲裁员监督管理规范,依法执行仲裁员回避制度,预防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可能影响仲裁公正性的风险隐患。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仲裁员、仲裁秘书和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等在仲裁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第19条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登记备案、仲裁规则、仲裁员和仲裁秘书名册、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等信息以及仲裁活动相关指引,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2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一次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仲裁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资源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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