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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6-04-23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4-23
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2014-12-27
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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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促进、保护及相关活动。
第3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管理体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调查范围、科技计划投入绩效评估和国家出资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根据财政状况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第4条
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承担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三)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著作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植物新品种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文化、科技创新、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数据、人力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5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设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数据归集、共享与分析。
第6条
鼓励和支持各区、各部门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机制。
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功能区,应当根据授权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激励政策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第7条
本市加强与国内其他城市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培训、服务等方面的协作,主动服务和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中部地区崛起、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武汉都市圈同城化发展等重大发展战略。
第8条
本市扩大知识产权领域开放合作。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第9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增强全社会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 培育与创造
第10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主体参与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和精准创新,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创造符合产业需求的高价值专利。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高价值专利布局和培育的投入。对本市产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专利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11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利导航服务体系,加强专利导航公共服务供给。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为产品研发、生产经营、风险防范、人才管理等提供参考。
第12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支持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培育品牌价值高、市场影响力大、行业竞争力强的知名商标品牌,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13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理标志相关产业和区域发展计划,建立地理标志培育机制,加强优势资源普查,推动地理标志产业与生态旅游、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等融合发展。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地理标志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质量监管。
第14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在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设计工具、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等关键领域进行创新,并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15条
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优秀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交易,引导权利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推进网络视听、数字出版等新兴领域的著作权运用。
第16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种质资源研发、植物新品种培育和育种材料创新,鼓励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第17条
鼓励和支持数据处理者对其合法获取、经一定算法或者规则处理后形成、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权益登记。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价值实现等工作中的运用。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的存证、公证、评价、评估、鉴定等服务。
第三章 转化与运用
第18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制,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单位建立产业创新联合体,构建重点产业专利池,强化关键领域知识产权的协同运用。
第19条
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以知识产权作价投资企业。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建立或者联合其他单位建立市场化运营的知识产权转化机构,引入技术经理人、知识产权师和律师等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工作,促进知识产权商业价值的实现。
第20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在合理期限内未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无偿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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