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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2026-04-29 · 共 7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共 77 条
当前版本
2007-0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共 6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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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第3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4条
行政复议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组织开展行政复议调解; (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附带审查事项; (五)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六)按照职责权限,指导、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七)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被申请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行政复议决定抄告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5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第6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开展调解工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7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流程、保障等规范化水平。具体规范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8条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通过统一的行政复议信息化平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 行政复议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行政复议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9条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服; (二)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 (三)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在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录用工作中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10条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包括下列协议: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四)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五)其他行政协议。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11条
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所称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12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行政复议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申请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者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全体成员推选的成员代表为申请人。
第13条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依法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14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15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申请行政复议的,半数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16条
业主委员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业主共有利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业主委员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17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10人的,推选2至5名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推选书。 第三人超过10人的,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推选代表人。
第18条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代理人,包括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等。 被申请人应当指定1至2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不得仅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
第19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所在地或者行政争议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20条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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