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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剧保护传承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4-24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4-24
武汉市汉剧保护传承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传承汉剧,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汉剧的保护、传承、利用、发展及其保障、监督等活动。
第3条
汉剧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价值的汉剧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等:
(一)汉剧的代表性剧目、剧本、音乐、曲(乐)谱、表演技艺,以及作为汉剧载体的语言、习俗等传统文化表现样式;
(二)与汉剧相关的行头、乐器、道具等实物,以及制作和使用技艺;
(三)与汉剧相关的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场地场所、建筑设施;
(四)与汉剧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对象,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4条
汉剧保护传承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汉剧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研究解决汉剧保护传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汉剧保护传承工作。
第6条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汉剧保护传承的组织、协调、宣传、监督等工作。
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汉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自身职责支持和参与汉剧保护传承工作。
第7条
汉剧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服务汉剧保护传承发展。
第8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汉剧表演团体、研究团体,成立汉剧戏迷票友组织、汉剧协会等,从事汉剧演出展示、传承普及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民营汉剧院团、戏迷票友组织参与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汉剧相关活动。
第9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资助、赞助、依法设立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汉剧保护传承发展。
第10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汉剧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扬激励。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11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妥善保护利用古戏台、古建筑等汉剧演出场所、设施,根据需要规划建设汉剧博物馆、纪念馆、特色街区等,对汉剧实施整体性、区域性、系统性保护。
第12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汉剧资源普查,收集、整理相关史料、实物和技艺等,编制汉剧资源保护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对濒临失传的汉剧经典剧目、剧本、音乐、曲(乐)谱、表演技艺等资源,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实行抢救性保护。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汉剧艺术资源信息征集渠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汉剧艺术资源信息,参与抢救保护工作。
第13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汉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制度,实现汉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全覆盖。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汉剧代表性传承人储备名单。
汉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相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汉剧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14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拥有的汉剧实物、资料、建筑物和场所进行保护性修缮和维护,并保持其原有风貌。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其合法拥有的汉剧实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委托给公共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
第15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汉剧数字化保护工程,加强汉剧文献档案、剧目表演、影音资料等数字化建设,开展数字化保护与传承。
鼓励汉剧代表性传承人、汉剧从业人员等利用互联网和网络平台讲授、宣传、普及汉剧知识。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汉剧资源数据库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开,实现汉剧数字化资源共建共享。
第16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汉剧院团、艺术研究机构以及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汉剧表演形式及其创新发展等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推动汉剧研究成果转化利用。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戏曲传承发展要求,推动建立汉剧流播地的区域协同保护机制,开展跨区域多层次交流合作。
鼓励汉剧院团和汉剧代表性传承人参加重大艺术赛事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国内外展演、艺术研讨等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18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文化、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汉剧艺术人才培养教育工作,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体制机制,制定汉剧艺术人才规划和培训计划,支持汉剧院团、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培养汉剧艺术人才。
第19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汉剧人才培养与创作、表演等实践相结合,选拔优秀汉剧艺术人才,建立汉剧艺术人才库。
第20条
汉剧院团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完善汉剧艺术人才学习、演出、交流、参赛等的培养机制,发挥老艺术家传帮带作用,突出中年骨干示范作用,重视青年人才培养使用,形成汉剧艺术人才梯队。
支持汉剧代表性传承人、汉剧名家设立汉剧传习所、工作室,开展带徒授艺等传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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