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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4-22 · 共 5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4-22
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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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脉,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进行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包括:
(一)改造危旧房、老旧小区、城中村,提升城市居住品质;
(二)改造老旧街区、老旧工业园区、老旧厂区,促进城市产业升级;
(三)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安全韧性;
(四)修复完善湖泊、河流、湿地、公园、山体、绿道、生态廊道以及城市生态基础设施,提升沿江、环湖生态环境品质,推动城市绿色发展;
(五)保护利用历史文化街区、优秀历史建筑、文物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3条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参与、共建共享,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科技赋能、绿色低碳的原则,注重城市体检先行、“留改拆建控”并举。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机制,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协助推进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
第5条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统筹推进本区城市更新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6条
本市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意见表达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的政策制定、规划和方案编制、项目实施等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7条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城市更新咨询、论证、评审等工作。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更新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市更新、规划、自然资源、建设、数据等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完善数据共享及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统筹推进城市更新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统筹推进、监督管理,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
第9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体检工作,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重点。城市体检结果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制定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制定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10条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明确城市更新总体目标、发展策略、更新重点、更新片区划定、组织体系和保障机制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11条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合理划定更新片区。更新片区划定应当综合考虑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自然环境、产权边界、行政区划等因素。
区人民政府认为确需调整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划定的更新片区的,可以提出调整建议,经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12条
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市、区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具体办法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制定。
第13条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库,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
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优先考虑有以下情况的区域:
(一)存在安全隐患;
(二)居住环境差;
(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
(四)历史风貌整治提升需求强烈;
(五)现有土地用途、建(构)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章 城市更新组织实施
第14条
城市更新以更新片区实施为主。更新片区内的城市更新,由统筹主体统筹组织开展。
第15条
区人民政府确定与更新片区内城市更新相适应的主体作为统筹主体。确定统筹主体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制定。
统筹主体应当在区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推动城市更新项目统筹组合;
(二)梳理更新片区内资源,整合平衡经营性与公益性空间资源,引入、匹配市场资源,提出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统筹使用方案;
(三)落实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协调实施主体推进项目,推动物业权利人达成更新意愿,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四)区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16条
统筹主体应当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在区域现状调查、区域更新意愿征询、市场资源整合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明确更新片区体检、功能业态、城市更新项目、设计引导等内容。涉及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生态修复、安全防护等的,应当制定专项方案。
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与更新片区范围内物业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征求有关部门、利害关系人、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组织开展专家论证。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确有必要的,可以对拟实施城市更新区域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采取技术修正、规划修改等方式进行优化,与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同步报批。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市级更新片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纳入市级更新片区的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其他更新片区的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经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的程序。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8条
城市更新项目由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实施内容包括项目的前期策划、实施方案编制、建设推进、后期运营等事项。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可以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物业权利人共同决定事项的,由物业权利人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
依据前款规定无法确定实施主体的,因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并进行公示。
鼓励具备规划设计、改造施工、物业管理、后期运营等能力的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鼓励相互关联的多个城市更新项目由同一实施主体整体实施。
第19条
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与相关物业权利人充分协商,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建设等部门指导实施主体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更新范围、内容、方式以及建筑规模、使用功能、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成本测算、资金筹措、运营模式、产权办理、时间安排等内容,符合城市风貌管控要求。涉及产业运营的,应当编制产业运营方案。
第20条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物业权利人同意或者依法表决通过后,由实施主体将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查,经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城市更新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
实施主体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开展更新活动,保障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移交、运营、管理更新后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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