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地方法规2026-04-16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4-16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当前版本
2022-04-01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查看此版本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是黎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机关设在保城镇。
第3条
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4条
自治机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第5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6条
自治机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各项工作的主线,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
第7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8条
自治机关保护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以及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
第9条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本民族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各民族代表的比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黎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黎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12条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13条
自治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合理配备黎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第14条
自治机关提倡各族人民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制定各种措施,全方位引进培养用好人才。
第三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15条
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自主安排和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建设项目资金,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自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第16条
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欧(保亭)绿色数字创新合作区,强化政策引导与要素保障,推动绿色产业、数字产业与特色优势产业深度融合、协同发展。
第17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自治县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自治机关注重科技兴农,推广应用农业科学技术,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服务网络,提高农业科学技术水平。
自治机关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自治县投资发展各类农产品加工,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18条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计划内,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自主依法安排建设用地。
第19条
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巩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建立既有利于发展又充分照顾农民利益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第20条
自治机关立足本地方实际,积极发展康养、低碳、民族医药、旅游等适应本地方资源特色和民族特色的产业体系。
自治机关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自治县投资,合法兴办各类企业。
自治机关继续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发展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利用本地资源优势,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提升产品质量、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