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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法规性决定2026-05-28 ·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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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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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建设各具特色、动能强劲、竞争力强的特色产业集群,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决定。
第2条
本决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色产业集群发展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本决定所称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指在县级行政区域以及其他关联区域,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突出、区域特色鲜明、资源要素汇聚、分工协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业集聚形态。
第3条
促进集群高质量发展应当以特色化打造竞争优势,以高端化引导发展方向,以共享智造为有效途径,坚持园区承载、项目带动、龙头引领,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培育、梯次推进,创新驱动、融合集聚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集群高质量发展作为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抓手,推动集群融入区域发展大局,强化统筹引导,完善政策体系,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工作力量,研究解决重大共性问题,协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营造有利于集群发展的良好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群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谋划、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群重大建设项目,统筹推进产业协同,协调煤、电、油、气等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行政区域内集群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引导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加强重大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优化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加强集群建设用地保障,指导集群高效集约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群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集群检验检测服务能力,推进标准化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统计、地方金融管理、数据和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群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集群组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推动其发挥交流合作、平台建设、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行业自律、规范竞争、纠纷调解等作用。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集群发展实际需求,推动企业、行业协会等按照市场化原则组建产业服务平台,为集群和企业发展提供技术创新、共享智造、区域品牌、金融服务、招商引资、基础设施等资源和服务。
第7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划,前瞻引导、合理布局全省集群发展,推动优势集聚、产业协同,提升集群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水平。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布局,立足发展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或者政策措施,引导集群企业差异化发展。
第8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群梯度培育体系,明确标准、分类施策,引导和支持各地立足产业基础,完善集群生态,打造竞争优势,推动集群逐步提档升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集群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培育创新型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培育集群龙头企业,鼓励开放共享生产资源和市场资源,带动关联中小企业融入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集群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建设一流企业。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培养,打造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能力、管理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企业家队伍。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集群强化共享理念,在原料集采、研发创新、中试验证、工业设计、生产设备、关键工序、检验检测、电商物流、区域品牌等方面创新共享场景,因地制宜推广共享智造,积极探索人才共享、订单共享等新模式,推动制造能力、经营能力、创新能力等融合。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推动集群企业自愿组成采购联合体,依托具备核心供应商资源优势的龙头企业、产业服务平台、行业协会等,整合大宗物资、工业专用品等共性需求,实施集中采购,提高议价能力,降低采购成本。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集群企业联合建立共享实验室、中试平台或者技术联盟等,围绕关键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众筹科研;推动建设概念验证、中试孵化等共享平台,支持集群企业加速技术突破和成果转化,促进技术扩散和产业链协同升级,形成研发、应用、迭代的良性循环。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集群企业聚焦共性制造需求,通过建设共享工厂等载体共享通用性强、购置成本高的生产设备,通过资源共享、技术互通和产能协作等方式共享关键生产工艺、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集群结合实际共建共享数字化智能化设计平台、工业设计资源数据库、快速手板打印中心、设计供需对接平台等,为企业提供设计工具、产品设计、手板制作等公共服务,促进整体设计能力提升。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强化服务保障,鼓励集群企业围绕共性需求,共建共享质量标准实验室、质检中心等检验检测平台,支持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向集群企业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提供计量、检测、认证等综合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集群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建设,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积极参与制定或者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研究制定先进企业标准,引领集群转型升级。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集群整合仓储运输、电子商务等,发展一体化共享直播间、共享云仓、统仓统配以及工业品直播等新业态,提高供应链协同效率,通过内外贸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等实现订单聚合、路径优化和库存管理,推动集群产品快速布局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不同集群需求,分类建设共享物流体系,完善区域物流服务网络,加强物流信息互联融通,畅通多式联运通道,集成优化物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增强服务效能。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区域品牌培育和宣传推广,鼓励和支持集群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获得有关认证,统一品牌标准、统一宣传营销,推动品牌合作,做优做强区域品牌。鼓励有条件的集群探索构建品牌矩阵,搭建市场化行业展会、博览会等交流对接平台,提升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第17条
本省设立集群相关重大科技专项。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科技创新平台布局,构建创新联合体协同机制,开展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化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滚动实施省级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科技特派团、工业诊断服务机构等为集群发展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创新扶持政策,建立常态化的企业技术需求征集和发布机制,推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与集群企业需求精准对接,促进科研成果在集群落地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在集群区域外人才技术聚集、科创资源丰富的地区设立研发机构,并制定人才、项目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集群数字化转型政策措施,加快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大脑,提升集群数字化承载能力,推广“小快轻准”数字化解决方案。鼓励有条件的集群建设高质量工业数据集,打造可信数据空间。推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集群企业研发、生产、营销、供应链等全流程应用,培育数字化典型应用场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具备产业基础的集群企业加快建设智能工厂,培树数字化转型示范标杆;培育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平台,支持链主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施一体化数字化改造;探索集群整体数字化转型模式和路径,培育智慧集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数字化服务支撑体系,培育和引入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支持集群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数字化转型服务站。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集群强化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理念,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推进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提升用水用能效率,构建高效清洁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培育建设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工厂、零碳工厂,鼓励和支持建设污染治理共享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规则,根据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和减排规定,差异化采取应对措施。除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要求相关行业、领域普遍实施停产、停业;经批准普遍实施停产、停业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出具正式的书面告知文件。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各类开发区,合理规划园区产业布局,建设“园中园”“一区多园”等产业载体,完善园区产业生态,为集群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产业配套,推动集群企业向园区集中,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河北雄安新区应当高水平建设河北雄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安中关村科技园等,推动空天信息、新材料等产业集群式发展,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努力建设新时代创新高地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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