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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6-05-25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5-25
安徽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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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茶产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乡村富民产业升级,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树种植,茶叶加工与销售,茶产业培育与壮大,茶品牌建设与提升,茶科技与人才支撑,茶文化传承与弘扬等活动。
第3条
茶产业发展应当遵循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统筹发展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驱动、科技支撑,品质提升、品牌引领,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融合发展、联农带农的原则,提升数智化、规模化、集聚化、高效化水平,实现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的有机统一。
第4条
省及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茶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茶叶产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树种植、茶叶加工等活动的指导、服务,落实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茶叶产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制定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村规民约。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数据资源等部门,以及供销合作社等组织,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省茶产业发展规划或者方案。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茶产业发展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茶产业发展方案。
茶产业发展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7条
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茶叶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茶叶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等推广工作,加强对茶叶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指导、培训。
第8条
茶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组织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制定、学术研讨、品牌推介、技能竞赛、市场信息发布等活动,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服务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9条
省及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与茶产业大省多层次协同协作,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茶行业组织、茶叶生产经营者等与茶产业大省相关主体加强产业、科技、文化等方面交流,创新合作发展模式,推动资源互补、要素互联、产业互动、市场互通、经验互学。
第10条
对在促进茶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种植加工与销售
第11条
省及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生态条件、产业基础,坚持适区适种、适品适种,确立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优化茶叶生产布局。
第12条
省及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茶树种质资源的调查、保护和利用,推进茶树种质资源圃和区域性茶树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支持茶树良种良法试验、示范、推广。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茶叶生产经营者联合开展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培育高抗、优质、特色的茶树新品种。
第13条
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茶园经营权依法流转,推动适度规模经营,推进茶园内道路、水利、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推动建设生态化、标准化、宜机化茶园,支持社会化服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资供应、病虫草害防控、施肥、修剪、采摘等专业服务。
茶树种植应当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第14条
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树种植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鼓励支持使用生物农药和符合标准的有机肥,推广病虫草害绿色防控和科学施肥技术,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措施。
鼓励和引导茶叶生产经营者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生态低碳茶认证,提升绿色生产能力。
禁止在茶叶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15条
茶叶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茶叶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残留不超标等。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茶叶质量安全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16条
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初制茶厂改造和加工环境整治,推进茶叶初加工设施装备更新升级,提高分等分级、产品包装等商品化处理能力。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茶叶企业提升茶产品创新供给能力,适应年轻化、便捷化、健康化消费需求,开发抹茶、新式茶饮、含茶食品、调味茶、茶保健品等茶叶精深加工产品;丰富跨界融合产品供给,推动茶原料、茶成分向家居、日化、美妆、医药健康等领域延伸应用,拓展茶产品应用场景和消费业态。
鼓励利用夏秋茶资源生产工业原料茶、茶浓缩液、茶提取物等,提高茶资源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
第18条
茶叶的包装材料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推广生物基可降解包装材料及便捷、减量化包装设计。鼓励茶叶企业与工业设计、品牌策划等机构加强合作,开发特色包装、文创茶品等,加强茶叶包装设计创新。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布局茶叶区域交易中心,完善茶叶展示展销、仓储物流、电子结算、质量检测等设施,引导茶叶产区与大型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专卖店、物流配送中心对接,鼓励茶叶生产经营者发展直供销售、会员定制、门店体验、直播带货等新业态,健全线上线下销售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叶生产经营者参加涉茶展销活动,推介茶产品、茶品牌、茶文化,提升消费者认可度和信赖度。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茶叶出口结构优化,加快茶产品国际市场推广。
支持茶叶企业开展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境外专利,注册国际商标,加入跨境电商平台,拓展茶叶出口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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