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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6-05-25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5-25
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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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第3条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依法保护、优化服务、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工作体系,强化工作统筹,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保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工作,并具体负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版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植物新品种权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加强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8条
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创造和运用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金服用”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机制。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推动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的高价值专利布局。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优秀版权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促进版权与产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标品牌建设,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制定和实施商标品牌发展规划,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
鼓励市场主体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培育,按照规定公布地理标志目录,促进地理标志和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等有机融合。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指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根据自身行业和技术特点,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对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植物新品种培育和成果转化,支持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第16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助力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第17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老字号、中医药、民间文艺、传统技艺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引导和支持相关主体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传承和创新发展。
第18条
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按照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制度改革,可以就权属份额、收益分配方式、转化决策机制等作出约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9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可以采取入股、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运用知识产权。
支持金融机构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完善质物处置机制,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融资租赁、信托等金融服务。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体系,推动建立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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