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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6-05-28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5-28
河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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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实现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推进农业强省建设,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供销合作社及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供销合作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
第5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深化综合改革,完善治理机制,弘扬“扁担精神”,持续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综合平台,当好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平时运营、应急保供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承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事务,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6条
供销合作社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基层供销合作社是设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为农业、农村和农民(居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登记。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分为县级、市级和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第7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是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为农服务、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应急保供、联动发展、教育培训、权益维护等。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加强与成员社的联合合作,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供销合作社服务,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
第8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应当广泛吸纳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通过多种经营方式,密切与农民的组织联结和利益联结。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依据章程可以吸纳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为成员单位。
第9条
供销合作社可以依法出资设立企业,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供销合作社应当理顺社企关系,形成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应当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应当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加强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动跨区域、跨层级资源统筹、资产整合、资本联合,在重要涉农领域和再生资源行业培育企业集团。
第10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供销合作社章程应当包括组织结构、职能任务、财务管理等内容。
第11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
第12条
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召集。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基层供销合作社社员大会由本社全体社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决定;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的,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和成员单位选举或者推荐,每届任期五年。
第13条
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且应当由全体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供销合作社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4条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供销合作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15条
供销合作社监事会是供销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对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供销合作社理事、财务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监事。
第16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组成和产生办法、议事规则和职权等事项,由章程规定。 基层供销合作社社员入社、退社、出资、分红等相关事项,由章程规定。 第三章 服务机制
第17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农资供应、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流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日用消费品经营、电子商务等服务,建立联农带农机制,促进共同富裕。
第18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培育壮大骨干农资企业,健全农资保供机制,推动农资科技创新,构建上下贯通的现代化农资经营服务网络,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19条
供销合作社可以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办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公司以及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等合作,参与高标准农田管护,为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节水灌溉、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技术推广、信息咨询和市场营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20条
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布局,合理推动农产品集散地、批发市场、零售终端等流通设施建设,加强产销对接,打造名优特新农产品,开展消费帮扶,发挥农产品销售大平台作用,提高农产品流通服务能力,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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