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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6-05-22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5-22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2019-06-03
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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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提升城市品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规划、设置、发布、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活动适用公路相关法律法规。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公共空间,城市道路以及各类户外公共场地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表明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标识、匾额、标牌等,包括楼宇标识和店招牌匾。
第4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统筹规划、分区控制、美观大方、确保安全。
第5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以及相关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财政、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城乡水务、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和公益广告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提高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计和设置水平。
第7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并利用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开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及户外广告设置方案等有关信息,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查询和监督。
第二章 规 划
第8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并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综合考虑城市风貌、功能定位、商业布局、经营业态等因素,与区域发展和城市建设相协调。
第9条
专项规划应当划定户外广告的禁设区、限设区和展示区,实施分区管理。
专项规划应当提出户外广告分类要求,明确禁止类、控制类、鼓励类的户外广告类型,并分类对户外广告的布局、数量、规格等作出要求。
专项规划应当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安全、照明、材料、色彩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10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中心城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重点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区域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由相关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或者负责规划工作的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设置户外广告并纳入建筑设计方案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
第11条
设置方案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点位数量、载体部位、详细尺寸、结构形式、广告性质等,并对公益广告设施点位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12条
编制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公众以及企业、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并将专项规划、设置方案草案在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编制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意见;报送时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13条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方案,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手续。
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利用危险建(构)筑物以及其他危险设施,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设施安全的;
(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5条
在下列区域和载体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居住等特定功能区范围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建筑;
(三)建(构)筑物顶部;
(四)护城河沿岸、泉水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但公益广告除外;
(五)观光电梯、雕塑和纪念碑等景观构筑物;
(六)阅报栏、路名牌、公共座椅等城市公共设施;
(七)城市道路的立交桥、高架桥、隧道口;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
第16条
本市中心城区以及区县城市建成区内禁止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上述区域以外的地区,倒伏距离范围内有人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建(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电力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
第17条
利用公共汽(电)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行车安全、车辆运营、乘客乘坐和车辆识别。
利用公共交通候车亭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指定的广告栏内设置。
其他车辆禁止设置车身户外广告。
第18条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前,市人民政府已经公布实施的《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继续适用于该专项规划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活动。
第三章 设 置
第19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以及消防安全要求。
鼓励设置户外广告采用低碳、环保、绿色的材料、技术和工艺。
利用景观亮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的相关规定。
第20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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