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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6-03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6-03
银川市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维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西夏陵)的保护管理和阐释利用等。
第3条
西夏陵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夏陵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西夏陵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西夏陵保护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西夏区、永宁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做好西夏陵保护工作。
第5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西夏陵保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负责西夏陵的文物执法工作。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西夏陵保护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林草和园林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夏陵保护相关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西夏陵保护专家咨询制度,遴选文物保护、考古、历史、规划、建筑、环境、法律、文化旅游、产业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西夏陵保护专家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涉及西夏陵保护管理和阐释利用等方面重大决策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考古、保护、修复、展示等西夏陵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西夏陵保护的宣传教育,在每年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所在周内,集中开展西夏陵展示和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提升西夏陵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西夏陵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9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课题研究等方式参与西夏陵的保护管理和阐释利用工作。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西夏陵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西夏陵的行为。 对在西夏陵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11条
西夏陵实行整体保护,保护对象包括: (一)帝陵; (二)陪葬墓; (三)北端建筑遗址; (四)防洪工程遗址; (五)出土文物; (六)相关的历史与自然景观等环境要素; (七)其他承载了西夏陵突出普遍价值的遗产要素。
第12条
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是西夏陵保护管理和阐释利用的依据,包含保护区域、保护对象、保护目标、保护要求、保护措施以及在展示、利用、监测、研究等方面的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夏陵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划定的遗产区、缓冲区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夏陵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相衔接。
第13条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西夏陵的遗产区和缓冲区保护标志和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涂改遗产区和缓冲区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14条
遗产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污、刻划、张贴、踩踏、攀爬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及保护设施; (二)放牧、垦荒、取土、采砂,违法采集野生植物和猎捕野生动物,除消防演练以外使用明火; (三)新建、改建、扩建坟墓或者立墓碑; (四)种植不符合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的植物; (五)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排放污水;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七)擅自在限制或者未开放区域进行参观游览; (八)擅自驾驶车辆进入; (九)擅自开展测绘活动; (十)其他危害西夏陵及保护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15条
在遗产区(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西夏陵的安全。 在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要求,不得影响西夏陵安全或者破坏历史风貌。 开展前两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相关作业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16条
在遗产区(保护范围)和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尚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区域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经考古调查、勘探确认无文物埋藏的,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发现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17条
在遗产区(保护范围)和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活动,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提前通知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派专业人员给予协助。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向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和成果。
第18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遗产区(保护范围)和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自治区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出土文物。
第19条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西夏陵预防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建立监测预警平台,完善监测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监测报告。自然资源、林草和园林管理、审批服务、文化和旅游、水务、地震、气象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监测工作,提供相关监测数据。
第20条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在遗产区(保护范围)内安装防盗、防火、防雷、防地质灾害等防护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发生危及西夏陵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市人民政府、属地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启动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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