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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地方法规2026-05-27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5-27
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当前版本
2008-11-18
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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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在全体公民中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履行国防义务为目的,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理论、知识、技能以及科技、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国防教育。
第3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分工负责、军地协同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驻地军事机关协同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国防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结合实际开展国防教育。
第5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6条
县级以上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和贯彻落实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规划和计划; (三)协调和研究解决国防教育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国防教育重大活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总结推广国防教育工作经验,表彰国防教育先进典型; (六)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理论研究。
第7条
国防动员、兵役、退役军人事务、国防科研生产、边防海防、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第8条
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规划,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组织做好国防教育的宣传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等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宣传和普及国防知识。
第9条
教育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教育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定期进行考核。 学校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10条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社会工作等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退役军人安置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维护社会治安和法治宣传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文化和旅游、网信、科技、国家安全、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工作特点,做好有关国防教育工作。
第11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第12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13条
本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内容,根据培训时长,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国防教育理论课程与实践活动。
第14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做好本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的国防教育,由中方行政负责人或者工会组织实施。 第三章 国防教育的内容、对象与形式
第15条
开展国防教育,应当按照国防教育大纲的要求,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和时间,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分类组织实施。
第16条
国防教育的内容应当突出爱国主义,体现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保障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依据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和方针、原则确定。 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知识(含人民防空基本知识)、国防历史、国防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和国防技能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灵活设置教育内容。
第17条
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民兵、预备役官兵和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18条
各地区、各部门领导人员应当积极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并带头接受国防教育,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掌握必需的国防知识,具备一定的军事素养和相应的组织动员能力。 领导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通过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举办国防形势报告会、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和体验军营生活等方式进行。
第19条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和一定的军事技能,有较强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结合在职学习、业务培训、年度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20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应当接受基本的国防教育,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应当接受比较系统的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学生应当接受全面系统的国防教育。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有关内容纳入语文、历史、体育、思想品德等课程,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针对学生的特点和需要,结合开设国防教育教学课和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学生接受国防教育情况应当进行考勤登记,军事训练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高等学校应当通过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和各种国防教育主题活动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学生学习国防教育课程成绩和军事训练成绩应当记入学籍档案。 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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