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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地方法规2026-05-28 · 共 6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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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当前版本
2016-07-29
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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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制度建设,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第3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4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工作的联系、指导,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第6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工作经费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7条
鼓励和支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推广和运用信息技术,提高会议效率和工作质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8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9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10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年初和年中召开。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11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预备会议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本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12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等重要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主席团应当公布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建议议程,并至少在会议召开的一日前将会议资料送达代表和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13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负责人、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第14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决算审查、议案审查的具体工作,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15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区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组成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
第16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主席团负责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
(三)提出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
(四)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或者范围;
(五)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变动情况;
(六)提出主席团工作报告;
(七)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提出新一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八)其他事项。
第17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前举行预备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预备会议一般安排下列议程:
(一)选举大会主席团;
(二)通过会议议程草案;
(三)通过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
(四)其他事项。
第18条
年初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安排下列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
(三)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安排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当年民生实事项目;
(四)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五)根据国家计划,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六)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七)听取和审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选举及其他事项。
第19条
年中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安排下列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专项工作报告;
(三)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本级决算;
(四)选举及其他事项。
第20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二)决定大会会议日程;
(三)向大会报告主席团的工作;
(四)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决定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五)根据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提出本级预算、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
(六)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七)决定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向大会会议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九)提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十)提出和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并主持选举;
(十一)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需要补充的人员名单草案;
(十二)组织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十三)发布公告;
(十四)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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