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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6-06-16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6-16
海南藏族自治州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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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建设,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清洁能源产业,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绿氢等能源产业和智能电网产业。
第3条
发展清洁能源产业应当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引领、创新驱动、协同发展的原则。
第4条
发展清洁能源产业应当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管控要求,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清洁能源产业发展。
第5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6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林草、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数据以及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7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商务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牧、数据以及气象等部门根据实际编制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
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的要求,与上级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电力发展、电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明确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目标、产业布局、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和保障机制等。
编制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8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能源产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9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清洁能源发电基地化、规模化、一体化开发建设的规定。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对以清洁能源为主体的多能互补、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微电网、增量配电网、绿电直连等综合能源项目,作为整体统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10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荒漠化综合防治和“三北”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将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纳入荒漠化综合治理体系。因地制宜,推广应用集产业发展、生态修复、民生改善为一体的光伏治沙模式,支持以沙漠、戈壁、荒漠为重点的风电、光伏基地和光伏治沙生态修复、光伏生态畜牧业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推动荒漠化治理。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地热发电及综合利用相关项目的开发与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商业建筑等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分布式光伏项目。
第11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产业与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等融合发展,促进产业协同增效,生态良性循环。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牧光互补生态牧场建设,建立健全光伏发电企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开展板上发电、板下种草、板间放羊,推动光伏产业、绿色养殖、生态保护融合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第12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网企业建设电网项目及跨区外送通道项目。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强化自治州内配套电网设施建设,支撑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汇集送出,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电源接入和绿色算力、数据中心、清洁能源供暖、电动汽车充换电、农牧区用电等保障能力。
第13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推动农村能源转型与乡村振兴协同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多能融合的现代农村能源体系。
支持电网企业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完善农村电网网架结构,满足分布式清洁能源接入,促进就近消纳。
第14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抽水蓄能、太阳能热发电、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熔盐储热、重力储能、氢储能等项目开发建设,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多元化储能体系。
第15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光热发电规划布局,培育和发展光热发电产业,探索构建以光热发电为基础电源的源网荷储一体化系统,充分发挥光热发电对新型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作用。
第16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绿电制氢项目开发,提高终端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推进绿氢在交通、化工、建筑、储能等领域应用,加快探索形成有效的产业发展商业化路径,促进绿氢产业有序发展。
第17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供热的支持政策,合理布局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推广清洁能源供热技术。
支持地热与设施农业、畜牧养殖、温泉康养、建筑供暖等产业深度协同,开发建设水光热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推动地热资源梯级利用、综合高效开发。
第18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交通、建筑、通信、工业、绿色算力等领域扩大绿色电力应用范围,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利用绿色电力制造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提升终端用能低碳化电气化水平,促进终端用能高比例绿色电力替代。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统筹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加强充换电设施智能化管理,推动电动汽车参与电力系统互动。
第19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数据中心、高端制造业、高载能产业等项目建设分布式光伏或者探索采用建设清洁能源直供电等方式提升绿电消费比例,推动绿色算力等降低产业用电成本。
第20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动清洁能源电力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绿电认证,支持清洁能源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参与绿电交易和绿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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