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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蒲津渡与蒲州故城遗址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4-17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4-17
运城市蒲津渡与蒲州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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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蒲津渡与蒲州故城遗址(以下简称遗址)的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遗址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合理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遗址,是指位于本市永济市蒲州镇,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蒲津渡遗址和蒲州故城遗址为核心的文物遗存。
第3条
遗址的保护对象为:蒲津渡遗址、蒲州故城遗址、蒲州故城护城河遗址、黄河故道遗址及环境等组成的整体。其中,蒲津渡遗址包括埋藏于地下的河堤、石坝和抬升于地面的文物遗存;蒲州故城遗址包括西城和东城,西城包括地上地下的古城墙遗址、瓮城遗址、鼓楼遗址以及埋藏于地下的城内古街道体系和古建筑建筑遗址,东城包括地上地下的古城墙遗址、东城东北角角楼遗址以及埋藏于地下的城内古街道体系和古建筑建筑遗址等。
第4条
遗址按照依法划定和公布的区域确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遗址的保护范围为:东至蒲州故城东城墙遗迹外缘向东100米;南至蒲州故城南城墙遗迹外缘向南100米;西至除蒲津渡遗址划至蒲津渡围墙外,其余部分至蒲州故城西城墙遗迹外缘向西100米;北至蒲州故城北城墙遗迹外缘向北100米。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为:东至蒲州故城遗址保护范围线向东延伸300米;南至蒲州故城遗址保护范围线向南延伸300米;西至除蒲津渡围墙向西550米至乡镇道路外,其余部分至蒲州故城遗址保护范围线向西延伸300米;北至蒲州故城遗址保护范围线向北延伸300米。
第5条
遗址保护应当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确保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遗址保护管理的重大事项。 永济市人民政府负责遗址保护工作,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遗址保护和管理职责,研究解决遗址保护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遗址所在地的蒲州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遗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第7条
市、永济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遗址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市、永济市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教育、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气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黄河河务局等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在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做好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第8条
永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遗址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的相关具体工作并实施; (二)建立健全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日常保护管理,进行巡查、监测、保养和维护; (四)配备文物安全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制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遗址安全保护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六)建立健全遗址记录档案; (七)开展文物征集、收藏、保护等工作; (八)开展文物展示利用、学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 (九)协助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一)其他保护管理相关职责。
第9条
永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遗址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用于遗址保护管理的各类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10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遗址历史文化的宣传,普及遗址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11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志愿服务、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遗址保护工作。 市、永济市文物行政部门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公开遗址保护信息,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第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遗址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永济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及时查处破坏、损毁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13条
市、永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遗址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
第14条
永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界桩等。
第15条
永济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等协同机制,对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农业生产、建设工程、产业发展等生产生活依法进行管理。
第16条
在建设工程、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永济市文物行政部门;永济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17条
在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一)挖塘、挖渠、挖砂、取土、取砖、建坟、立碑、垦荒、放牧、打井、焚烧; (二)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涂画、张贴、攀爬踩踏; (三)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依法划设的管制空域擅自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五)移动、破坏保护标志、界桩; (六)种植深根系植物; (七)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或者违规排放污染物; (八)生产、储存、使用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 (九)擅自设立高压输变电设施、通讯铁塔;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前款规定的深根系植物名录由永济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因限制种植给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18条
永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逐步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
第19条
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新批村民住宅用地。 永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逐步迁出安置,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20条
永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遗址保护范围内的现有鱼塘进行分类处置,逐步回填。具体办法由永济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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