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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2026-05-26 ·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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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福建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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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县级以上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4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5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名额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6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指导下,组织专业人员和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居民委员会主任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居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7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可以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区(市、县)、街道财政预算。 组织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8条
区(市、县)、街道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区(市、县)指导组由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街道指导组由党工委、人大工委、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受区(市、县)指导组领导。 区(市、县)、街道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协助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对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和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者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统筹协调处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 (五)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指导和督促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公布居民委员会选举方式、选举日等事项; (六)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七)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第9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推选方式和成员出缺后的补选方式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确定。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居民代表单独或者联合提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以居民会议方式推选的,应当有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以居民代表会议方式推选的,应当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居民选举委员会名单应当及时向全体居民公布,并报街道指导组备案。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居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自被提名之日起,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动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第10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倾听居民意见,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研究确定并培训工作人员; (四)公布选举方式、投票方式和日程安排;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参选证; (六)主持候选人提名工作,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居民见面; (七)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八)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场地; (九)组织投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宣布并上报投票结果,公布当选名单; (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二)主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并与上一届居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终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11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居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12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表示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登记: (一)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 (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 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进行登记。 已在户籍所在社区、居住社区或者担任社区工作者的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采取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组织每户推选一名有选举权的居民作为代表进行登记。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推选的新一届居民代表进行登记。 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选民登记时,需要公安、民政等部门提供协助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13条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本届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当对上届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本社区具有选民资格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人员,予以补充登记。对选民登记后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14条
选民登记日应当确定在选举日的二十五日前。 选民选举期间外出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其回社区参加选举。选民不能回社区参加投票选举,又未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数内。
第15条
经登记的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采取每户派代表或者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当同时公布户的代表或者新一届居民代表名单。 对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作出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不予调整的,应当向申诉人进行解释;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指导组申请复核。
第16条
居民委员会设立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在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活动。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一般按每二十户至五十户推选一人产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推选产生。居民小组组长由居民小组从居民代表中推选。居民小组组长和居民代表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小组组长和居民代表的选举应当与居民委员会选举结合进行,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登记日至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期间组织举行。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17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可以采用确定候选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不确定候选人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第18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或者十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推荐。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当从全体居民利益出发,推荐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为候选人。提名推荐的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候选人。 候选人提名应当按主任、副主任、委员职位分别提出,不得超过应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不分职位混合提名的无效,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 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候选人提名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于选举日的十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所有被提名的候选人名单。 被提名的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预选公告公布前向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第19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被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人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过半数选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进行预选,具体形式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预选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二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一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当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的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调整后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对依法提名的候选人或者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
第20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居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但选举日必须停止此项活动。 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回答选民提问,应当实事求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章 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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