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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6-01 · 共 5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6-01
包头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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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造“包你满意、包你放心”一流营商环境品牌,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4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5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筹推动、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招商投资促进、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牧、商务、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国防动员、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6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鼓励和支持工业园区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探索有益经验。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7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城市功能定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产业基础、产业布局、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实施产业引导政策,做好要素保障,优化产业生态环境,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8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执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9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为市场主体绿色转型提供便利服务,依法推动市场主体提高竞争力。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对推动零碳园区建设、绿色低碳技术革新和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给予优先支持。
第10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可以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提升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和资本规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特点,优化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优化信贷结构,保障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降低融资成本,优化服务流程,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第11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提供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培训、择业指导、教育咨询等便利化专业服务,落实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平等人才引进支持政策。
建立健全保障企业用工服务体系,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发布人力资源供给与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对接用工需求。完善技能人才培养机制,支持职业院校与市场主体开展订单式培训。
第12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品类全部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项目品类随交易目录动态变化相应调整,为各类市场主体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第13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统筹建设和管理公共数据平台,制定公共数据汇聚清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汇聚清单和有关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公共数据平台汇集数据。
第14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数据合作机制,促进各类数据汇聚共享和开发利用,依法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支持市场主体基于授权的公共数据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加工和创新应用。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制度,加强公共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
数据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15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提升物流枢纽功能,优化综合立体交通布局,推进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联通水平,畅通物流运输网络,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综合交通体系。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创新多式联运合作机制,优化运营线路,完善信息平台,降低交通物流成本。
第16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支持机制,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主体地位,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培育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自治区科技标杆企业和科技上市企业。
第17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创新服务体系,强化创新基础设施开放应用和创新资源共享,建立高效畅通的产学研用对接机制,服务和支持企业对接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先进地区优质创新资源,开展联合攻关。推动企业牵头联合高校院所及上下游企业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科技攻关任务。
第18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积极培育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支持园区与专业服务机构共建高质量孵化器,为企业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
第19条
海关、商务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精简进出口监管证件和优化办证程序,推广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以及各类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推行汇总征税、自报自缴、关税保证保险、先放后检等模式,优化监管流程,深化申报容错机制,提高货物通关效率。
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申报、贸易许可申报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优化进出口货物查询服务。
第20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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