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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更新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6-01 · 共 5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6-01
包头市城市更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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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城市更新,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促进老工业基地绿色转型创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
第3条
城市更新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规划引领、体检先行、科技赋能、文脉传承,坚持保护第一、应保尽保、以用促保,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留改拆”并举、分步实施,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市更新规划、实施、保障、运营、监督管理机制,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
旗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5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更新活动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体育、国防动员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6条
本市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开展城市更新有关活动的评审、论证等工作,为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的城市更新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屋、土地、产业、建筑、交通、生态环境、城市安全、文史、社会、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7条
本市加强城市更新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强化城市更新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拓展数字化赋能应用场景,推动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
第8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城市更新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城市更新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应当包括体检周期、工作要求、体检标准、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将城市体检评估结果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依据。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11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重点区域城市更新片区策划。
片区策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12条
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需要对城市更新区域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和优化的,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采取技术修正、优化调整等方式修改,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管理。
第13条
市和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优先级、资金保障、社会需求等因素,从城市更新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编制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推动实施。
第14条
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审批、规划、土地、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保障政策。
第三章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
第15条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实施主体:
(一)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城市生态系统修复、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确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共同协商确定。
(三)非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通过协商或者依法表决的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四)权属关系复杂无法确定实施主体,但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况确需更新改造的项目,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协商确定;无法协商一致的,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规定作出更新决定,确定实施主体。
本条例所称物业权利人,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动产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公共空间和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
第16条
实施主体应当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片区策划以及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范围、更新目标、更新内容、资金安排和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分析,并明确土地和房屋产权取得方式、存量资源盘活措施、设计方案、建设计划、运营管理模式等。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时涉及有关部门管理事项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出现更新范围、更新方式、更新内容等重大变化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等情形确需修改的,应当履行原批准程序。
实施主体在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过程中,应当与相关物业权利人充分协商,并征询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17条
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以及其他手续。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容缺受理机制,制定豁免清单,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能。
第18条
城市更新应当根据更新区域的现状特征和发展需求,分类采取保护利用、改造提升、拆除新建等方式实施,统筹兼顾民生改善、产业升级、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提升城市整体功能。
第19条
实施老旧小区、城中村更新改造的,应当统筹考虑群众意愿、规划布局、安全隐患等因素,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康养、托育、医疗、快递、停车、电动车集中充电、垃圾转运、无障碍等便民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居住条件。
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依法由业主表决确定。业主可以依法确定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
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应当采取整治提升、拆整结合、拆除新建等方式,切实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改善生活环境。支持城中村改造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保障一定产业空间,鼓励引入优质产业项目,促进产城融合。
第20条
实施完整社区建设的,应当利用居住社区内空地、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配建相关设施,增加公共活动空间。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地下空间用于便民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补充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利用公有房屋建筑、社区办公用房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锅炉房、闲置车棚等存量资源,增设社区卫生服务、托幼、警务、养老、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加强居住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推动城市管理进社区,推动规划师、设计师、工程师等进社区,引导居民全程参与完整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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