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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6-01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6-01
鄂尔多斯市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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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治理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维护生态安全,推进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科学治理、综合施策,合理利用、兴业利民,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全力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全面治理库布其沙漠,歼灭毛乌素沙地。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沙漠沙地治理工作。
第5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牧、文化和旅游、能源等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工作。
第6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治理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的科技投入,支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科技治沙水平。
鼓励企业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开展沙漠沙地治理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探索推广沙漠沙地治理新方法、新模式。
第7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宣传鄂尔多斯治沙经验和成果,讲好鄂尔多斯治沙故事,发挥治沙先进人物和集体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防沙治沙事业。
市、旗区人民政府通过开展荒漠化防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式,分享和借鉴治沙经验,推动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
第二章 沙漠沙地治理
第8条
从事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循防沙治沙规划。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防沙治沙规划。
第9条
治理库布其沙漠应当按照“消灭东段、南部围堵、西部封禁、北缘锁边、中部切割”的治理思路,实施锁边林草带与穿沙公路分割治沙、光伏项目治沙等工程,发展林草沙产业集群,实现生态治理与产业发展双重效益。
第10条
治理毛乌素沙地应当按照“东部提质、南部兴沙、西部阻隔、北部巩固”的治理思路,科学划分治理区域,采取与治理区域特点相适应的沙障固沙、林草锁沙、围栏封育等治理方法,系统推进生态修复和产业发展,构建集高效农业、红色旅游、绿色产业于一体的产业体系。
第11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自然恢复、人工造林种草、飞播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
第12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布局库布其沙漠光伏治沙产业,推广“板上发电、板下修复、板间种养”治理模式,推进荒漠化防治与光伏一体化工程,推动建设库布其沙漠光伏治沙带。
第13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穿沙公路建设与沙漠沙地治理有效融合,推广以路划区、分块治理的治沙模式。在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建设公路时,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在道路两侧合理设置网格沙障、种植固沙植物等方式,建设生物防沙阻隔带。
第14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分凌水、疏干水等水源进行治沙活动,缓解防凌防汛、疏干水蓄水排放压力与生态用水短缺的矛盾。
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区域内的林草种植用水以“雨养”为主,对符合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的治理区域,优先使用疏干水、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源,合理配置利用地表水,严格管控地下水。
第15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退化林修复、低质低效林改造和退化草原改良,通过补植补造、抚育更新以及自然恢复等方式,逐步优化林草质量和效益。
鼓励优先种植柠条、沙柳、杨柴、花棒等耐旱、耐寒乡土固沙植物,自然淘汰劣质低效植被。
第16条
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中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应当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企业,按照单位治理责任制,负责厂矿以及周围区域的沙漠沙地治理。
第17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市、旗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旗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并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护。
第18条
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的治理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治理任务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并明确后续管护责任主体和管护模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主体应当继续治理。
第19条
农牧民在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上进行沙漠沙地治理,可以自愿向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纳入国家林草生态建设项目范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主建设治理项目。完成治理任务后验收合格的,纳入国家林草生态建设项目,兑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20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加强无人机飞播治沙、智能机器人治沙、人工增雨、盐碱地改良、水资源集约利用等荒漠化防治关键技术以及抗风沙种苗研发,构建区域荒漠化综合治理技术体系,加大成熟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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