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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6-05-22 · 共 5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5-22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凝聚力量。
第3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应当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
第4条
自治区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各领域,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努力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加快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
第5条
自治区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6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制。
第7条
县级以上统一战线工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的协调推动、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8条
各民族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坚决反对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权等借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污蔑抹黑、遏制打压、渗透破坏等行为。
第二章 构筑共有精神家园
第9条
自治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10条
自治区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
第11条
自治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支持创作推广具有中华文化底蕴、体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优秀作品,引导各族群众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增强中华文化自信。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映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文化资源的发掘、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的推广展示,鼓励和支持在公共设施、规划及建筑设计、景区展陈、地名命名、艺术创作和公众活动等方面表现、展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组织挖掘、整理、运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民族团结进步的有关史实,支持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基地建设,推动研究成果共享转化。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加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和民族团结进步实践研究。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红色资源教育功能,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共建共享工作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激发爱国热情。
第16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作为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职责和教学内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学生开展专题教育、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构建各教育阶段有机衔接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体系。
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党的民族理论系统化、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课程体系,融入干部教育全过程。
各机关及其他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职责和实际,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17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出版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宣传报道、成就展示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制作、传播民族团结进步的公益宣传片和文艺作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扩大党的民族政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创新成果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增强各族群众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意识。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中华民族一家亲的观念,不得向未成年人灌输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观念。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时代新风新貌的培育,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移风易俗,引导各族群众遵循公序良俗,摒除陈规陋习,在衣食住行、生活交往、婚丧嫁娶、礼仪习俗等方面追求现代文明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干涉婚姻自由。
结婚的男女双方及其家庭树立文明节俭婚俗观念,自觉抵制高额彩礼。
第20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有损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不得制作和传播含有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信息,不得实施煽动民族分裂、影响社会稳定等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
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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