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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4-20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4-20
忻州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温泉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高品质的健康生活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温泉康养产业的规划、开发、经营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温泉康养产业,是指依托和利用温泉资源,结合医疗、养生、文化、旅游、体育、农业等相关产业,提供温泉疗养、康复保健、休闲度假等综合性康养服务的产业,以及从事温泉康养产品的生产、销售、流通和提供温泉康养服务的经营性行业。
第4条
温泉康养产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5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温泉康养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引导温泉康养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6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卫健、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体育、公安、应急、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温泉康养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规划。根据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等因素,明确各温泉片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
第8条
温泉康养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产业导向、重点领域、扶持政策等内容,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温泉康养产业标准。
第10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温泉资源富集区域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医疗康养区等协同发展,推动温泉康养与文旅、体育、医药、农业、养老等领域融合发展,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温泉康养产业体系。
第11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温泉康养产业市场秩序,查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建立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体系。
第12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温泉康养场所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场所设施安全防护、消防安全保障、卫生安全监管等措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第13条
温泉康养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温泉康养产品的自我管理,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个性化的康养服务。
第14条
鼓励温泉康养经营者依托温泉资源的水质特性、微量元素构成等条件,开发针对不同康养需求和消费群体的多元化衍生产品。
第15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温泉资源稀缺程度、开采成本、生态环境补偿等因素,建立温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
第16条
温泉康养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障责任: (一)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救援、消防安全、水质监测、无障碍以及防滑等安全设施; (二)建立应急救护机制,制定涵盖火灾、溺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风险的应急预案,设立专职救生员及医疗联络点,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留存记录; (三)制定温泉康养安全与健康操作指引,明确禁忌人群、水温控制标准、浸泡时长限制及紧急联系人信息,并于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四)履行风险防控责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设施设备、人员操作流程进行动态监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17条
温泉康养经营者应当建立温泉水质卫生定期检测制度,并将检测结果及指引内容在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第18条
温泉康养产业项目实施应当坚持科学保护、合理开发,禁止任何破坏自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鼓励采用低碳环保技术,建设生态型设施,推广绿色能源和循环利用模式。
第19条
鼓励低端温泉民宿及小规模经营主体通过委托管理、品牌加盟等模式整合资源,培育主题鲜明、服务规范、品质标准的温泉康养民宿集群。 温泉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20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地域特点,引入优质文旅康养企业及知名运营商,提升温泉康养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与品牌辐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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