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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5-27 · 共 6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5-27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2022-06-30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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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具体类型的划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4条
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有序、严格监管、安全可控的原则,结合技术发展态势、标准规范、基础设施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对不同发展阶段的智能网联汽车采取相适应的管理措施。
第5条
智能网联汽车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取得相关准入后,可以销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优化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环境,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政府监管平台,实现车路云一体化监管,保障交通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市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协同创新、联动发展,推动标准互认、场景互通、数据共享、监管协同。
第7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化工作,负责智能网联汽车认证、检测和依法配合缺陷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8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组织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大数据、云计算、通信网络、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提供支持。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参与技术交流活动。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等组织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智能网联汽车国际和国内各类标准。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提供服务支持。
第9条
鼓励保险企业开发覆盖设计、制造、使用、经营、数据与算法服务以及其他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全链条风险的保险产品。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商业保险。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10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测试,是指智能网联汽车在指定道路路段进行的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第11条
本条例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指定道路路段进行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本条例所称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者多个单位联合体。
第12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13条
实行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报管理制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应当依照规定向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并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方可在深圳市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
道路测试主体申请将已经或者正在其他省、市进行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深圳市进行相同活动的,可以持原申请材料、异地道路测试的相关材料以及在深圳市开展道路测试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经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取得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14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的能力以及行业技术发展情况,优化测试车辆的申请条件,支持同车型、同架构、同系统车辆批量化检测。
第15条
在示范应用过程中,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提前向搭载货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搭载人员书面告知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不得干扰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第16条
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适当路段、区域、时段,供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路段、区域、时段,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发布安全注意事项等提示信息。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选择若干行政区或者在全市有序探索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
行政区全域开放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具体办法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全市全域开放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18条
鼓励有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建设道路和交通场景仿真模拟平台,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进行仿真测试和技术验证。
第19条
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事项和情形,本条例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准入和登记
第20条
实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的申请,将符合深圳市地方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未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不得在深圳市销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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