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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6-05-15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5-15
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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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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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生态立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溪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县所辖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林地的保护、培育、利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进林业立体多模式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4条
自治县实行林长制,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5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街道林业服务管理机构在乡镇街道的领导和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行使林业管理职能。
第6条
自治县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自治县保护承包造林、营林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营林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资金保障制度,将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第8条
自治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承担森林资源刑事、治安案件查处职能。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相关林业行政处罚权。 自治县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公安等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部门管辖。发生管辖权争议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指定管辖机关。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教育和科技推广工作,改善林业科研条件,努力培养林业技术人才。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培育、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11条
自治县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坚持森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实行限额采伐、全额管理、分项控制的管理措施。
第12条
严禁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采土,采挖移植树木,以及毁林养蚕、砍羊柴、挖树根、剥树皮等其他毁林行为。 在自治县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因公共利益等确需征收占用林地的,按照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13条
自治县提倡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对住林区的单位和居民实行烧材限量,推行节能措施,降低对森林资源的消耗。
第14条
自治县加强对新植林的抚育保护,划定封山育林区和放牧区,树立标牌,明确范围;制定封山育林措施。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风景区、驻县有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划定森林防灭火责任区,订立森林防灭火责任制。 严格控制火源进山。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防森林火灾。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风景区、驻县有林单位应建立森林消防队伍或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伍,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物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接到火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同时就地就近组织森林消防队伍参与扑救。应急、林草、公安、交通、卫健、气象等森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自治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森林防火紧要时期为每年的3月10日至5月20日。
第16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一)森林病虫害的监测、预报、调查等防治工作; (二)森林植物、林木、种苗及林产品的检疫工作; (三)指导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做好疫情的管控和扑灭工作; (四)监管处置疫木及其制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防治工作。
第17条
自治县内的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保护地,由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实行重点保护管理,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
第18条
自治县鼓励、扶持单位与个人采取多层次联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植树造林。
第19条
自治县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倡家庭、学校、社区参与绿化植树活动,义务植树林木的权属归林地权属单位所有,地权不明确的,由政府指定单位或者部门所有。
第20条
对自留山中存在未划归个人所有的集体林木,仍归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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