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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轨道快线运营安全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6-05-28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5-28
河北雄安新区轨道快线运营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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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河北雄安新区轨道快线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运营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雄安新区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快线及其支线(以下简称轨道快线)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3条
轨道快线运营安全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协同联动的原则。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加强对轨道快线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运营安全涉及的重大事项,指导协调跨区域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牵头负责轨道快线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统一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
轨道快线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轨道快线沿线护线联防、安全保护区管理、运营安全环境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5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轨道快线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协调京冀以及雄安新区与轨道快线沿线设区的市跨区域协同管理等事项。
雄安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轨道快线运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轨道快线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通信管理、消防救援、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快线运营安全相关工作。
第6条
轨道快线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为轨道快线提供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保障轨道快线运营需要。
第7条
轨道快线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信息互通清单,完善隐患移交流程,共同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8条
本省加强与北京市轨道快线运营安全管理协作,建立常态化、制度化运营安全沟通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规则衔接、风险管控、联防联控、应急管理等工作,提升信息共享和协同治理能力,保障轨道快线运营安全。
第9条
鼓励和支持轨道快线构建数智化运营安全体系,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新材料,推动轨道快线绿色智慧安全发展。
第10条
轨道快线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应当开展轨道快线运营安全教育,宣传文明出行、安全乘车理念和突发事件应对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快线运营安全相关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线路和设施保护
第11条
轨道快线应当设置线路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由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线路轨道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室外无障碍电梯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过河湖等水域的隧道和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五)轨道快线专用的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零点七五米内。
前款规定范围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
因地质条件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运营单位提出方案,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12条
在轨道快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安全防护方案和动态监测方案,经运营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采石挖沙;
(四)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五)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六)跨越或者横穿轨道快线设施设备的作业;
(七)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
(八)可能危害轨道快线运营安全的其他作业。
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快线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隐患,并告知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可以进入作业现场开展巡查、监测。发现作业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快线运营安全的,应当限期作业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者立即停止作业。对拒不配合或者逾期未整改的,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涉及北京市行政区域的,报北京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保护区监管责任,建立隐患排查处置台账,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作业完工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轨道快线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雄安新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评估认为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13条
轨道快线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二百米范围内禁止新开采地下水,现有取水井由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处置。
第14条
使用轨道快线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在保障安全和风貌的前提下,按照统筹规划、公益优先、权责分明、属地为主的原则提出方案,并与运营单位等协商一致后实施。使用轨道快线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影响轨道快线运营安全,并为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轨道快线线路限界。沿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植物存在妨碍行车瞭望、侵入轨道快线线路限界风险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情况紧急、危及轨道快线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为保障轨道快线运营安全,需要依法拆除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修剪、改移植物,或者限制他人合法权利、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第15条
轨道快线地面、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露天堆放彩钢板等轻型材料的场所、采用轻型材料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广告牌匾、灯箱、电子显示屏等,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加固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轨道快线地面、高架线路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的防尘网、农用薄膜、反光膜、塑料大棚等轻质物体以及废品收购站、露天垃圾消纳点等场所,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加固或者掩盖措施,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及时清理散落物料,防止危害运营安全。
前款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其限期整改;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整改或者逾期未整改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16条
轨道快线安全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线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检测,及时消除破损、老化、泄漏等隐患。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下管线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运营单位建立管线基本信息共享和运行状态通告机制,根据需要提供准确完整的管线走向埋深、材质管径、使用状态及权属等资料。
第17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快线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等;
(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
(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遮挡标志标识、监控设备、安全防护设备;
(五)危害轨道快线设施设备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18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监测、风险排查、漏洞修复,保障行车控制、智能系统、数据平台持续安全稳定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或者非法侵入轨道快线智能控制系统、通信网络、数据平台。
第三章 运营安全与服务
第19条
雄安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快线运营安全与服务规范,加强对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督促运营单位改进服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轨道快线运营安全与服务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以及履行情况,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20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运营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运营安全风险动态数据库,实时更新隐患排查手册,及时整改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风险隐患;
(三)对安全保护区开展安全巡查;
(四)开展内部运营安全检查;
(五)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并及时处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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