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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5-29 · 共 5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5-29
泉州市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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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泉州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把握“晋江经验”的时代内涵,把“六个始终坚持”“正确处理好五大关系”贯穿发展的全过程,紧紧咬住实体经济发展不放松。
“六个始终坚持”,是指始终坚持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改革和发展的根本方向;始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经济;始终坚持在顽强拼搏中取胜;始终坚持以诚信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始终坚持立足本地优势和选择符合自身条件的最佳方式加快经济发展;始终坚持加强政府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引导和服务。
“正确处理好五大关系”,是指正确处理好有形通道和无形通道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发展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发展市场经济与建设新型服务型政府之间的关系。
第4条
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应当引导全社会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谦恭,团结拼搏,开拓创新,营造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的氛围。
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应当引导企业家发扬“敢为天下先、爱拼才会赢”的精神特质,坚守主业,心无旁骛做实业,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展国际视野,加强代际传承,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领导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的相关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的协调推进和监督指导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国家、省派驻本市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的相关工作。
第6条
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商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的相关活动。
第7条
发挥全国著名侨乡和台胞主要祖籍地优势,鼓励、支持华人华侨、台港澳同胞参与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的相关活动,弘扬爱国爱乡、回馈桑梓的优良传统。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系统宣传“晋江经验”的历史渊源、核心内涵、时代价值和实践要求,推动成熟经验转化为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宣传、党史、文化、档案等部门和社科联、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晋江经验”理论研究、宣讲阐释、对外交流,加强文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推动研究成果转化运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晋江经验”纳入主体班次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加强对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收集、梳理、交流民营经济组织践行“晋江经验”的创新案例和成长故事。鼓励、支持以“晋江经验”为题材开展文学、影视等文艺创作。
第二章 资源要素配置
第9条
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应当深度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推动各类资源要素高效配置、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市场潜力充分释放。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土地、人力资源、数据、资本等各类资源要素公平配置机制,不得设置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保障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获取资源要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及时排查、整治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11条
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技术要素市场,建立健全集供需对接、技术评估、技术交易等功能于一体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平台。
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共享。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共享。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土地供应机制,统筹配置土地资源要素,保障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的合理用地需求。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深化盘活利用低效用地改革,完善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支持通过产业更新、提容增效、综合整治等多种模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开发范围、使用年限、用途限制等要求,有序释放地下空间、桥下空间等空间资源;创新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第13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服务、激励机制,建设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用工和求职信息供需对接平台,做好信息发布、精准匹配、跟踪对接工作,强化用工指导与权益保障,助力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高效配置人力资源、稳定用工秩序;引导有需求的民营经济组织灵活用工、共享用工。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联合开展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定向培养。支持全国各地高等学校在泉州设立教育基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自主评价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应当提供住房、医疗保健等相关待遇。
第14条
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构建标准统一、管理协同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组织相关公共数据持有单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共数据开放开发目录和申请流程;建立数据共享风险评估与合规指引机制,保障数据共享流程规范、使用安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在省、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平台开发利用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领域与民生产业紧密相关的公共数据。
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鼓励行业龙头企业、数据密集型企业、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等向政府共享非公共数据,加强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融合开发应用;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数字福建建设,开展场景应用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深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实践,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强化财政金融协调联动,运用贷款贴息、融资担保增信等方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多元化担保模式,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资金投放力度,降低民营经济组织的综合融资成本,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业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合理布局风电、光伏、核电、氢能等清洁能源发展,有序推动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设施建设,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新能源投资建设。
生态环境、水利、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和绿色电力等交易,推动相关权益指标依法有序流转。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华人华侨、台港澳同胞和在外泉州籍企业家联系服务机制,搭建对接交流和投资贸易合作平台,完善项目洽谈、政策咨询、要素保障等服务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华人华侨、台港澳同胞和在外泉州籍企业家在泉州投资兴业,开展经贸合作,设立研发创新、市场营销、供应链管理、财务结算等功能性机构、区域性总部或者国际业务总部,参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外贸新业态发展。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台湾地区加强合作,促进两岸经济融合发展。
第三章 企业融通发展
第18条
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应当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企业发展生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建产业联盟、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技术攻关、市场开拓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推动大型企业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放共享技术创新成果、先进管理经验和成熟商业模式,带动产业集群整体发展。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品牌、设计、研发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按照市场化机制加强产业链、供应链等对接合作。
第20条
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开展并购重组,加强品牌管理、技术研发、市场运营、商业模式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
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提升企业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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