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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豫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6-05-28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5-28
河南省豫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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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传承发展豫剧,推动中原文化繁荣兴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服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豫剧的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豫剧,是指形成发展于河南、传播影响极为广泛,以中州音韵和板腔体音乐为基础演唱和念白,具有完整表演体系和独特艺术风格,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地方戏曲剧种。
第3条
豫剧的保护传承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豫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豫剧保护传承发展体系,研究解决豫剧保护传承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将豫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豫剧保护传承发展等相关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豫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宣传、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和文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豫剧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豫剧表演团体的扶持和指导,培育壮大豫剧表演团体,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业务培训和交流展演等方式促进基层和民营豫剧表演团体健康发展。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豫剧表演团体,建设豫剧展演、传习场所,开展展演、研究交流和传承普及等活动。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教育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豫剧传播推广、展演等活动,提高豫剧文化影响力。 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网络等媒体通过设立专栏、制作专题节目和制作视频等方式广泛宣传、普及和推广豫剧。 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广豫剧。
第8条
豫剧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豫剧表演团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豫剧行业健康发展。
第9条
对在豫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10条
豫剧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豫剧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相关的实物、场所: (一)豫剧的代表性剧目、表演技艺、唱腔、曲牌、流派以及民俗、方言; (二)与豫剧相关的乐器、服饰、化妆和道具等实物及其制作、使用技艺; (三)与豫剧相关的历史建筑、文献档案和影音资料; (四)与豫剧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法律、法规对豫剧保护传承对象中属于文物、档案、历史建筑和数据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豫剧资源调查,征集、抢救、保护具有地域特色、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档案资料、口述历史和珍贵实物,对濒临失传的经典传统剧目、曲牌进行挖掘整理、复排演出、研究出版和收藏展览。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悠久、享有盛誉和具有代表性的豫剧品牌的保护,加强对豫剧代表性传承人及其技艺传承活动的保护,设立省市县不同层级的保护名录,推动豫剧名团、名家、名剧、名段和名址等保护传承。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修缮并合理利用豫剧演出场所、设施;在明确所有权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整合闲置的公共场所或者国有房屋改造为豫剧活动场所。 支持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免费或者优惠为豫剧展演、传承和普及等公益性活动提供场地。
第14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下列方式参与豫剧保护传承发展: (一)举办豫剧演出、提供设施场所、赞助豫剧活动和支持豫剧传播推广等; (二)整理、翻译、出版豫剧文献、典籍和影(音)像等; (三)捐赠豫剧相关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和实物等; (四)参与豫剧保护传承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豫剧人才队伍保障,完善豫剧人才培养、引进、管理和使用制度,制定豫剧人才规划和培养计划,支持豫剧表演团体、科研机构和个人参加重大艺术赛事等活动,加大对豫剧领军人物、急需紧缺人才和后备人才的培育力度。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指导相关部门加强豫剧从业人员职称评审管理,建立豫剧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在职称评定中重点考察豫剧人才在舞台表演和创作生产中体现的能力、业绩,推行豫剧创作作品与论文、专著等效评价,合理配置高级岗位中重要演职员比例;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豫剧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学术成果和任职年限要求。 支持符合条件的优秀豫剧人才申报国家和省级人才计划(项目)。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公开招聘基本程序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和豫剧专业特点,注重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和艺术成就,合理确定招聘方式,引进优秀豫剧专业人员。
第18条
豫剧表演团体应当加强豫剧人才培养,完善编剧、作曲、导演、舞美和管理等人才队伍建设,重视豫剧青年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为从业人员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第19条
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与豫剧艺术表演、艺术创作和艺术管理等相关的专业,完善豫剧相关人才培养体系。
第20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豫剧表演团体与专业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合作,通过委托培养、短期培训和合作办学等形式开展人才培养,共建教学实践基地。 鼓励豫剧代表性传承人、豫剧名家成立工作室,通过名家传戏、示范展演等方式培养豫剧后备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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