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重庆市青年创业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6-05-27 · 共 2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5-27
重庆市青年创业促进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优化青年创业环境,激发青年创业活力,以青年创业带动青年就业,推进全市域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青年创业工作,以及相关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青年创业,是指由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四十五周岁以下的人员作为主体开展的创业活动,包括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等。
第3条
青年创业促进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青年自主、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社会支持的原则。
第4条
鼓励和支持青年开展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物流配送、餐饮零售、家政服务等就业导向型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鼓励和支持青年围绕青年成长发展需要和美好生活需求,开展知识赋能、体验社交等青春经济业态创业,激发消费潜力,提升城市活力。 鼓励和支持青年开展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创新驱动型创业,重点引导青年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空天信息、生物制造、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未来产业领域开展创新创业,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5条
青年从事创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合理预估创业风险;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使用创业扶持资金,自觉接受监督。
第6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年创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青年创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青年创业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共青团组织具体负责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青年创业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司法行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青年创业促进工作。
第7条
工商联、工会、妇联、科协、侨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开展青年创业促进工作。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投入资金、场地、技术、数据等方式,为青年创业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8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青年创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读,推广青年创业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引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青年创业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9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青年创业人才及创业成果评价制度,明确评价主体、标准与程序;对有突出表现或者重大贡献的创业青年及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10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青年创业信息发布机制,组织相关部门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发布青年创业项目指引、创业平台清单、创业扶持政策、申报指南等信息。 共青团组织依托“青春重庆”等应用系统,及时发布并动态更新青年创业相关政策、服务、赛事活动等信息,为青年创业提供信息服务。
第11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的综合服务窗口或者创业服务窗口,为青年创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大数据发展、人力社保、教育、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应当按照数字重庆建设要求,统筹开发支持青年创业的数字化场景应用,为青年创业提供便捷周到的数字化服务。
第12条
教育、科技、经济信息、人力社保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应当为创业青年提供创业培训与导师指导,完善导师管理与激励机制。符合条件的创业青年,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创业培训补贴。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开发符合青年创业需求的培训课程,开展创业培训。为青年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创业培训补贴。
第13条
国有资金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园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当为创业青年免费提供信息查询、注册登记代理、法律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扶持政策协助申报等综合服务,并提供一定比例的免费创业空间。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面向创业青年开放一定比例的优惠或者免费创业空间,并结合自身优势提供创业配套服务。 鼓励各区县(自治县)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建设青年创业园、青年创业街、青年创业村(社区),为符合条件的创业青年及其团队提供创业空间。
第14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设立的投资基金,应当加大对青年创业项目的投入,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青年创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补贴等方式,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青年创业项目提供信贷融资服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创业担保贷款、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无还本续贷等产品支持青年创业,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项目不随意抽贷、断贷和压贷。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第15条
市、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引导创业青年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创业青年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检索、专利导航、维权援助等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创业青年提供有针对性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等组建法律服务队伍,为创业青年提供合同审查、股权设计、创业合规指导、矛盾纠纷调解等专项公益性法律服务。
第16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青年住房保障体系,为创业青年提供安居便利,依托公共租赁住房等为符合条件的创业青年提供一定比例的短期免费过渡性住房;鼓励依托人才公寓、青年驿站等为创业青年提供短期免费过渡性住房。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创业青年购房、租房给予优惠或者补贴。
第17条
科技、经济信息、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等技术,推动建立青年创业扶持政策免于申报、直接享受的工作机制。确需申报的,应当简化申报材料、压缩审核时限。 公安、教育、人力社保、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创业青年在出入境、户籍办理、配偶随迁、子女托育托管、社会保险参保及转移接续、医疗保健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创业青年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或者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18条
鼓励大学生留渝来渝创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教育、科技、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制定和落实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措施,完善高等学校周边产业布局规划,推进环大学创新创业生态圈建设,建立政产学研用融合平台,促进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之间共享创新资源,推动创新创业成果转化。 支持高等学校设立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和创业实践教育基地,配备专职创业指导教师,落实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制度,支持在校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大学生创业风险救助机制,通过创业风险补贴、商业险保费补助等方式支持大学生创业。
第19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青年科技人员、青年退役军人、青年农民工等返乡入乡创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返乡入乡创业青年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土地流转等服务。 财政、人力社保、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规定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保缴纳、土地租赁等方面给予返乡入乡创业青年优惠或者补贴。
第20条
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以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等入股创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创业平台为青年科技人员创业提供孵化场地、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中试验证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青年科技创业项目的投资力度,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