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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地方法规2026-05-28 · 共 6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5-28
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1 条
当前版本
2016-12-01
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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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第3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坚持在党委领导、政府组织下,实行预防为主、依法矫治、综合治理。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4条
省、市(州)、县(市、区)建立由平安建设主管机关负责,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成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组织开展监测评估、执法检查等;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依法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工作。
第6条
公安、司法行政、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第7条
省人民政府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教育发展规划。专门教育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协同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专门学校学生入学、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等事项的评估。
第8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9条
接受专门教育、社区矫正、社会观护,以及被采取戒毒措施、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10条
建立健全省内跨行政区域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联动协作。加强省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交流、协作。
第11条
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支持体系
第12条
省、市(州)、县(市、区)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专业保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服务体系,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智能化水平。
第13条
省、市(州)、县(市、区)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信息化建设,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信息共享、隐患排查和犯罪预警等工作,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关信息进行识别、分析、预警,提高科学研判、干预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14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人才储备和培养机制,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15条
公安、司法行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根据需要,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志愿服务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心理干预、家庭教育指导等志愿服务。
第16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和司法社会服务等工作,并加强对受托方的指导监督。
第17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科学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专业支撑。
第18条
12355青少年服务台应当受理可能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咨询与求助,提供针对心理危机、家庭关系危机、人际交往危机、学生欺凌等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专业咨询服务。 推进青少年服务台与110报警服务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6心理援助热线、12309检察服务热线等互联互通,及时处置有关事项;对可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通过青少年服务台提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的咨询、帮助。
第19条
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知悉的未成年人隐私、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20条
国家机关、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提高未成年人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和自我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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