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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地方法规2026-05-28 ·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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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
当前版本
2015-01-15
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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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特色教育强省、人才强省和技能型社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不适用本条例。
第3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健全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制度机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贯穿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专业实训等职业教育全过程,教育引导受教育者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4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督导评估,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发展,健全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工作机制,深化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教育相关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面向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返乡务工人员等的职业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规划,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为残疾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服刑人员的职业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群团组织等,应当通过举办职业教育活动周和“五一”国际劳动节、教师节、世界青年技能日等节日活动,加强职业教育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9条
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10条
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第11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12条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应当立足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人力资源开发等实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职业培训。其他学校、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等,可以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服务能力,依法开展职业培训。
第13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相关课程互选、资源互通、学习成果互认;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构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相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
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可以按照规定开设职普融通实验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规定统筹职普教育资源建设综合高中。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学校教育教学、专业设置等工作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业、课程、教材、教师、实习实训等联动改革,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提高职业学校办学能力。
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按照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设计开发课程,推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等学习资源,打造数字化、智能化课程教学平台。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普通中小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组织、引导、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的职业教育资源面向普通中小学校开放,为组织开展职业教育相关教学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参与职业启蒙课程开发建设。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本省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促进职业教育资源与区域发展、产业布局相协调,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链、创新链需求相适应,优先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需要的专业。
第18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失业登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为一体的服务机制。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19条
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的职业教育机构和企业开展交流合作,依托访问学者计划等开展技术技能人才研修访学。
鼓励依托“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等合作交流平台,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办学,通过创建联盟、举办赛事、资源共享等方式,打造“贵匠工坊”等国际职业教育品牌,服务国家战略和企业需求。
第三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20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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