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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6-06-17 ·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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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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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锚定党中央赋予新疆的“五大战略定位”,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举行会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报告、决定问题和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双月举行;遇有特殊需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主任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书面请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报告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由主任会议进行准备。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主任会议应当及时确定举行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并初步拟定会议议题。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主任会议应当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和报告等进行初步审议,并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地方性法规草案、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草案及起草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和相关资料,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五日前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12条
根据主任会议安排,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围绕会议议题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会议议题的审议作必要的准备。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或者一位副州长,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一位副主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与议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根据需要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镇人大主席;
(四)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14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的申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报告,并举行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项议题时,列席会议的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全程参加会议;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按照日程安排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印发会议文件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依法提供必要的翻译。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并可以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9条
下列机关和人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
(三)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可以就人事任免事项提出议案。
第20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自治州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就人事任免事项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意见的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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