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地方法规2026-06-02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6-02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当前版本
2004-12-03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推动建成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划定的特定区域,其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3条
高新区应当坚持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和开放带动的发展原则,以建成世界领先科技园区为目标,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质生产力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新区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高新区发展中的重大、复杂问题和跨区域、跨层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支持高新区在各领域开展先行先试和改革创新。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区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5条
支持高新区融入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加强与本省和国内其他地区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领域的深度合作与协同发展。
支持高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与境外机构开展经济、技术、人才交流与合作。
第6条
高新区应当统筹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布局,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7条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派出,负责高新区的经济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高新区建设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高新区的招商引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四)负责高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高新区的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
第8条
根据高新区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依法委托或者授权的方式将市级、县级相关经济管理权限赋予高新区管委会,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委托或者授权行使的除外。
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提出依法赋予其行使的市级、县级经济管理权限事项,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依法赋予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的市级、县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具体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9条
高新区管委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依法设置,严格控制总量。
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可以在高新区探索设立法定机构,按照高新区管委会的委托管理高新区相关事务。
第10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专业聘用制人员管理制度,创新绩效激励机制和多元引才机制。
第11条
为推进改革发展,需要在高新区暂时停止适用或者调整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建议制定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制定机关应当及时答复或者依法作出相关决定。
第12条
支持高新区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允许相关市场主体就法律、法规未禁止事项先行先试,开展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支持高新区按照风险可控等原则探索沙盒监管机制。
在高新区范围内改革创新出现失误,但是符合国家和省、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13条
高新区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依法保护创新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高新区可以安排科技产业扶持资金,用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引进、开发、应用。
第14条
支持高新区的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加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投入。
高新区对研发费用达到一定规模和强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15条
支持在高新区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在开展科技研发、加速成果转化、培育创新人才、建设创新文化等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
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在高新区布局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按规定对其建设发展给予支持,并鼓励其向民营企业开放。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在高新区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等,鼓励发展科技服务业,强化科技创新服务载体集聚,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第17条
支持高新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对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依法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第18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到高新区进行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高新区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19条
高新区应当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以人工智能为核心变量,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20条
高新区应当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巩固智能物联核心优势产业,强化人工智能、视觉智能等产业集群引领作用,加快发展具身智能、集成电路、生命健康、智能网联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量子技术、低空经济、新型储能等未来产业,建设具有原创性和影响力的特色产业集群。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