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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更新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6-12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6-12
宁波市城市更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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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优化城市结构,提升城市品质,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开展的持续完善、优化调整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包括:
(一)改善老旧小区、城中村、危旧住房等人居环境品质的居住类城市更新;
(二)推动老旧街区、老旧厂区、老旧商业广场、老旧商务楼宇等存量、低效产业空间资源转型提质的产业类城市更新;
(三)提升老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安全保障和服务能力的设施类城市更新;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空间和设施保护、利用的保护传承类城市更新;
(五)提升滨水空间、公园、绿地、桥下空间等城市环境品质的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
(六)优化存量资源配置、城市功能布局等实现片区可持续发展的区域综合类城市更新;
(七)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对城市、镇社区范围内相关更新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绿色生态、传承文化的原则,注重“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可持续更新模式。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支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和新工艺、新材料研制开发利用。
第4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城市更新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城市更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居(村)民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第5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更新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更新有关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协同推进城市更新。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卫生健康、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国防动员、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有关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编制、实施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7条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城市公共空间和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等物业权利人,有权提出城市更新需求和建议,依法自行或者委托实施相关更新活动,并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现状调查、意愿征询等工作。
第8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公众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实施等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更新法律法规和政策、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支持公众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9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体检、片区体检、专项体检等多层次的城市体检制度,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地城市建设实际,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城市体检,听取公众和相关单位意见,查找城市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治对策建议。
城市体检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10条
市和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城市体检结果,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请批准前应当通过规划一致性审查,确保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批准后的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其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更新的目标任务、范围期限、更新片区、建设项目、实施措施等内容,并对各类型城市更新活动分别作出规定。
第11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结合城市体检结果,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应当对片区的功能业态和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营作出安排,统筹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时序。
第12条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涉及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指标和管控要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优化调整的要求,开展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改必要性评估,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确需调整相关指标和管控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报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时,应当对重要地段提出城市设计要求,指导建筑设计和城市特色风貌塑造,并按照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13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片区策划,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并实行常态申报、动态调整和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物业权利人可以申报城市更新项目,经评估后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物业权利人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因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要,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并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
第14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筹管理全市城市更新项目库,并承担下列项目入库和实施的指导工作:
(一)市级财政或者市级国有资本投入的项目;
(二)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三)国家、省级财政支持或者试点,并由市级部门承担实施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级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前款规定以外项目入库和实施的指导工作。
第15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更新项目库,综合考虑公众意愿和项目实施条件,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存在环境质量低下、重大安全隐患、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基础设施严重缺失等情形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16条
城市更新项目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前,应当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由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通过协商或者依法表决的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因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后,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并予以公示。
第17条
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或者项目实施合同约定,开展城市更新项目的现状调查、需求分析、意愿征询、方案编制、实施推进、运营策划等工作。
实施主体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城市更新片区策划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更新方式、空间范围、建设计划、设计方案、资金筹措、安全保障、可持续运营模式等内容。符合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实施主体可以通过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替代项目实施方案的方式予以实施。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实施主体应当与更新范围内有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协商,并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进行指导。
第18条
实施主体应当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并附具物业权利人协商情况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征求以及采纳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项目实施方案以现场公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广旅游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和认定。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复杂的城市更新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涉及土地并宗或者分宗、土地用途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容积率奖励等方面内容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实施主体根据审查、论证等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优化完善后,组织开展更新活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19条
实施居住类更新的,应当综合考虑业主意愿、规划布局、安全隐患等因素,加强养老、托育、文化、体育、快递、消防、充电桩等公共服务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统筹小区内给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的更新改造,注重小区公共空间的集中有序布局和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设施改造,完善居住功能,提高生活品质。
实施危险住房更新改造的,应当按照规定以加固、改建、重建、拆除等方式进行更新。支持危险住房、老旧住房按照规定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实施老旧小区、城中村更新改造的,可以采取整治提升、拆除新建等方式,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权利人等共同推进改造,并引导居(村)民协商确定改造后的长效管理机制,共同维护改造成果。
第20条
实施产业类更新的,应当按照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导向,合理确定产业功能和业态。
老旧街区、老旧厂区、老旧商业广场、老旧商务楼宇等更新活动实施中,应当整合利用存量产业空间,聚集创新资源,培育生产、消费新场景,完善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并加强工业遗产等保护和活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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