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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6-04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6-04
嘉兴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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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保障儿童权利,促进儿童更好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是指遵循儿童友好理念,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导向,为儿童更好成长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城市建设相关活动。
第3条
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儿童优先、城乡均衡、普惠共享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儿童友好政策体系,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建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特点,协同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儿童发展各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规划,建立人才激励机制,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建设儿童发展研究基地,培育专业研究力量,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慈善捐赠、公益资助、志愿服务、技术支持、项目指导等方式,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第7条
每年6月为全市儿童友好宣传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公益宣传,传播儿童友好理念,推广使用嘉兴儿童友好城市形象标识和主题曲。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融入儿童友好理念,推动城市建设适应儿童成长,满足儿童发展需求。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儿童友好理念融入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征集、确定工作,建立儿童实事项目常态化征集机制和儿童实事项目储备库。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制定儿童参与工作指引,支持以儿童观察团等形式开展活动,畅通儿童参与渠道,涉及儿童的重大事项事先听取儿童及其监护人意见。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和配置区域内儿童健康服务资源,满足儿童从出生到成年全周期的健康需求。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落实生育支持政策,强化生育保险、生育休假、育儿补贴、生殖健康服务等保障措施,加强社会宣传倡导,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托育服务资源布局,多渠道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提高普及普惠水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特殊教育资源建设,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安置,推动实施残疾儿童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十五年免费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建立义务教育学校作业日常监督和长效管理机制,制定减轻中小学生作业负担负面行为清单。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提升课后服务水平,合理减轻中小学生学业负担。
第15条
教育、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儿童生长发育监测与评价;开展家庭、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营养健康教育和膳食指导,引导健康饮食,科学锻炼;针对儿童近视、肥胖、脊柱侧弯、龋齿、扁平足、孤独症等问题,采取预防、筛查、治疗、康复等措施,增强儿童身体素质。
第16条
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儿童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教育,建立儿童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做好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诊断和治疗等工作。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建设儿童心理咨询及精神(心理)科门诊。
学校应当设立心理辅导室,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加强与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沟通,促进儿童心理健康发展。鼓励村(社区)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科普活动。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创新数字化儿童友好服务应用场景,推进基础教育、卫生健康、文化体育等儿童相关服务在线集成办理。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公平、便利、优质的基础教育、卫生健康、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当地生活。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完善困境儿童精准监测摸排机制,健全数据库,加强部门之间数据信息共享,实现困境儿童精准服务管理。
第19条
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推进儿童残疾预防、早期筛查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推动儿童康复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鼓励公办机构开展康复业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儿童友好空间建设,推进城市街区、社区、道路以及学校、医院、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场所、绿地、公共交通等各类服务设施和场地适儿化改造,建设适合儿童的服务设施和标识标牌系统;推动公共场所建设儿童厕位、洗手池、休息活动区等。
支持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力量建设儿童劳动教育、课外实践、科技体验、素质拓展等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增加儿童校外活动空间。
鼓励学校与美术馆、博物馆、音乐厅等共建校外教育基地,扩充儿童美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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