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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6-07-29 · 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7-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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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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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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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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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区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卡山自然保护区),是以保护普氏野马、蒙古野驴、鹅喉羚等多种珍贵、濒危有蹄类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为主的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具体范围、界线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准。
第3条
卡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4条
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第5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卡山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卡山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第6条
卡山自然保护区实行跨行政区域的统一管理体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卡山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卡山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和实施卡山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划;
(三)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防灾减灾、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等工作;
(五)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及数据库,组织环境监测;
(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科学知识普及、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护林防火、野生动物救护、疫源疫病监测和生态公益林保护等工作;
(八)负责普氏野马的监测、繁育、研究、野放等工作;
(九)依法配合查处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7条
卡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州(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履行卡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主体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护措施,支持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卡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卡山自然保护区相关保护职责。
第8条
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保护区所在地和毗邻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产业园区等有关单位,制订保护公约,建立联防保护机制,划定责任区,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第9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卡山自然保护区设置工作站点,开展生态警务工作。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卡山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破坏卡山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者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卡山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11条
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卡山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划,明确保护和管理的目标任务、保护对象、管理要求、保护措施等事项,并对原有居民生产生活活动等作出安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公开并实施。
组织编制卡山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划,应当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卡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并进行深入论证。
第12条
经批准的卡山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13条
卡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涉及卡山自然保护区的,应当书面征求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14条
卡山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
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卡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设置界线标志和功能区界线标志,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卡山自然保护区界线标志和功能区界线标志。
第15条
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卡山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学研究、监测预警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科普宣传。
第16条
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卡山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特点、野生动物生存状况和生活习性以及人类活动影响等因素,科学建设野生动物饲草料基地、饮水点和投食点。
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的,卡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受灾情况,并采取开辟通道、设立庇护所、补水、补充食物等救护措施,为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野生动物提供紧急救护。
第17条
卡山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时,涉及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或者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8条
卡山自然保护区内的已建项目及其设施阻碍野生动物迁徙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野生动物迁徙通道或者生态廊道。
第19条
卡山自然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退出方案。
第20条
卡山自然保护区外围五公里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与卡山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相协调。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园区经营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卡山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治理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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