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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6-06-25 ·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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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5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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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1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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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其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其职权范围内的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议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其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则进行。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5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作出决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将会议日期和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部门及人员。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每次开会日期,并拟订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必要时可以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调研、视察等活动,并根据需要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做好准备。
第10条
在常务委员会议事过程中,属于国家机密和不宜公开的问题,与会人员须遵守保密规则。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政务内网或专网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会议。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深入阅读研究会议材料,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市群岛法院、市群岛检察院的负责人。
(四)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
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驻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范围。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作出安排,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16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17条
除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外,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和解决问题的措施。
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必须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有关参考资料。
提请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提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参阅材料。
提请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同时附送人员任免的有关材料。
提请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18条
提请审查、批准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第19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该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第20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分组审议。必要时,可以对议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辩论。
举行会议的时候,提出议案的机关负责人或者提案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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