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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部门规章2019-06-13 ·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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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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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2019年6月13日生态环境部令第6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
第3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以下简称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4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统一组织资格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对无损检验人员资格及相关资格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5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无损检验活动,对无损检验人员进行岗位管理。
第6条
本规定所称的无损检验方法是指无损检验活动中的超声检验(UT)、射线检验(RT)、涡流检验(ET)、泄漏检验(LT)、渗透检验(PT)、磁粉检验(MT)、目视检验(VT)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无损检验方法。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7条
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在Ⅱ级或者Ⅲ级无损检验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方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安装和使用仪器设备;
(二)按照无损检验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操作;
(三)记录检验数据。
第8条
Ⅱ级无损检验人员承担下列工作:
(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无损检验规程;
(二)调整和校验仪器设备,实施无损检验活动;
(三)依据标准、规范和无损检验规程,评价检验结果;
(四)编制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五)监督和指导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六)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工作。
第9条
Ⅲ级无损检验人员承担下列工作:
(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
(二)制定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
(三)对无损检验结果进行评定;
(四)编制验收准则;
(五)审核无损检验规程和结果报告;
(六)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工作。
第10条
申请Ⅰ级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
(二)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1年,或者中等职业教育、高中学历,工作满2年。
第11条
申请Ⅱ级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
(二)持有拟申请方法Ⅰ级资格证书满2年且业绩良好,或者持有特种设备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满1年且业绩良好,或者持有特种设备相应方法Ⅲ级资格证书。
第12条
申请Ⅲ级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
(二)持有超声检验(UT)、射线检验(RT)、涡流检验(ET)中1种及以上方法的Ⅱ级资格证书;
(三)持有泄漏检验(LT)、渗透检验(PT)、磁粉检验(MT)、目视检验(VT)中1种及以上方法的Ⅱ级资格证书;
(四)持有拟申请方法Ⅱ级资格证书满5年且业绩良好,或者持有特种设备相应方法Ⅲ级资格证书满2年且业绩良好。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申请Ⅱ级或者Ⅲ级资格考核的,其有关工作年限在本规定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基础上延长2年:
(一)脱离无损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
(二)违反无损检验操作规程或者标准规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一)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证书吊销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依照本规定被给予不得申请资格考核的处理期限未满的。
第15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考试计划,组织承担考核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考核单位)实施资格考核。
考核单位负责管理检验设备、仪器,维护试块和试件,实施具体考试工作,出具考试结果报告。
第16条
申请人员由聘用单位组织报名参加资格考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视力检查结果;
(四)相关资格证书。
第17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人员考试资格。
第18条
Ⅰ级和Ⅱ级的资格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Ⅲ级的资格考核包括理论考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
资格考核按不同的检验方法和级别进行。
第19条
Ⅰ级和Ⅱ级的理论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员对核设施系统基本知识、核安全设备及质量保证相关知识、核安全文化和无损检验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以及将有关无损检验技术应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能力。
Ⅲ级的理论考试除包括前款规定的考查内容外,还应当考查申请人员对无损检验新技术、特殊工艺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第20条
操作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员正确应用无损检验仪器设备进行操作,出具检验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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