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部门规章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交通运输部共 3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发布 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3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4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
第5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6条
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7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证书类别、编号; (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 (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发证机构;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8条
在内河船舶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其中在拖轮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10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以及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拖轮; (二)二类《适任证书》: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拖轮; (三)三类《适任证书》:3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
第9条
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 (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 (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
第10条
《适任证书》按照船员职务资格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第11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四)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见附件《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12条
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符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二)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对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第13条
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14条
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任职的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上任职: (一)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 (二)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
第15条
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第16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外,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的水上服务资历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累计不少于12个月; (二)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累计不少于3个月; (三)《适任证书》持证人的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对应,但职务低一级,或者与其《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类别低一级,累计不少于12个月。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持证人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 (一)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5年内申请重新签发; (二)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申请重新签发,但不具有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5年后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第18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适任证书》被依法扣留期间,持证人不得申请补发《适任证书》。
第19条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20条
申请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先取得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适任证书》,并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五)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七)船员服务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