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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部门规章共 8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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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交通运输部共 8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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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2007年12月17日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 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2条
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3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港界面活动,是指船舶与港口之间人员往来、货物装卸或者接受其他港口服务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二)港口设施,是指在港口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场所,包括码头及其相应设施和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 (三)船到船活动,是指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物品或者人员的行为; (四)保安事件,是指威胁船舶、港口设施、船港界面活动和船到船活动安全的任何可疑行为或者情况; (五)保安等级,是指可能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六)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是指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港口设施保安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保安措施建议的活动; (七)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是指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根据保安评估报告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八)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又称港口设施保安员,是指被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指定负责制定、实施、调整《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与船舶保安员和船公司保安员进行保安联络的人员; (九)保安声明,是指发生船港界面活动时,港口设施与船舶为协调各自采取的保安措施签署的书面协议(式样见附件1); (十)替代保安协议,是指我国政府与其他SOLAS公约缔约国政府就相互间固定短程航线上的港口设施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保安协议; (十一)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是指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规定内容的部分或者全部保安措施和应急反应程序进行的练习; (十二)港口设施保安演习,是指为了验证、评价和提高各级保安组织、相关部门、港口设施及人员的综合反应和协调配合能力,通过模拟保安事件,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的多单位参与、协同进行的练习; (十三)港口设施管理人,是指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主体。
第4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确定并发布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和各保安等级的基本保安措施(内容见附件2)及3级保安状态下的保安指令; (三)建立全国港口设施保安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按规定向相关单位提供,视情向国际海事组织、相关缔约国政府以及国内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四)组织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式样见附件3)年度核验工作进行抽查; (五)签署替代保安协议; (六)组织全国性的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第5条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二)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 (三)收集、整理、分析并向相关单位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四)组织区域性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第6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 (二)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 (三)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四)组织本港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五)对其管理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进行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六)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审核,并向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出具审核修改意见; (七)受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委托,对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上一年度的保安工作进行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 (八)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7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后续修订; (二)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三)为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在3级保安状态下,实施交通运输部发出的保安指令; (五)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六)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训练,参加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港口设施经营人按照规定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8条
港口设施保安是港口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当与港口生产经营统筹考虑,遵循节约、环保、资源共享的原则。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第9条
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和保安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的有关费用由港口设施保安费支出。 第二章 保安等级
第10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相关情报信息,国内外形势以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因素,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威胁信息得到印证的程度、威胁信息的具体或者紧迫程度和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确定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变更港口设施保安等级的建议。
第11条
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分别是保安等级1、保安等级2和保安等级3。 保安等级1是指应当始终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2是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3是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当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第12条
交通运输部确定港口设施保安等级为2级或者3级的依据消失时,应当及时调整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交通运输部确定实施3级保安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发出适当的保安指令,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港口设施提供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第13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保安等级的变化,按照《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时调整保安措施。 在3级保安状态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出的保安指令,省、自治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保安指令的执行。
第14条
交通运输部变更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有关的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第15条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收到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变更的决定后,应当予以确认,并报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16条
计划入港或者在港的船舶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与船舶保安员或者船公司保安员协商,对有关情况做出评估,确定适当的保安措施,签署《保安声明》;计划入港或者在港的船舶保安等级不得低于该港口设施保安等级。
第17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变更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作为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制(修)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保安评估
第18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评估。
第19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规范。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当进行现场保安检验。现场保安检验包括检查和评估港口的现有保安措施、程序和操作。
第20条
对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应当评估下列事项: (一)设施的保安状况; (二)设施的结构、布局情况; (三)对人员进行保护的安全体系; (四)保安工作程序; (五)无线电和电信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六)如被损害或者被用于非法窥测,会对人员、财产或者港口作业构成危险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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