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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部门规章共 7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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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共 7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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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发布 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3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
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5条
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6条
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7条
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8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9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 (七)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竣工验收。
第10条
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一)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 (六)组织工程实施; (七)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组织竣工验收。
第11条
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组织安全设施验收。
第12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岸线使用的意见,不得开工建设。
第13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第14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第15条
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16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17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分批安排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18条
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19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20条
技术审查咨询主要核查以下内容,并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编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与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的符合性; (二)工程设计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三)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的合理性; (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合理性、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 (五)环境保护、安全、职业病防护、消防、节能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六)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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