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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16-03-04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03-04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共 5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2016年3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公布 自2016年4月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管理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保证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环境的选择、保护工作。
第3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是指下列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场所、设备和满足设备运行环境要求的设施: (一)气象观测平台、气象观测场; (二)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及其设备; (三)天气雷达; (四)风温廓线雷达; (五)其他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设备。
第4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5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及探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及探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民航建设规划,民用机场区域内的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第7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民航相关的技术要求。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探测设施不得用于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8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位置应当保持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 第一节 建设内容
第10条
民用运输机场应当建设气象观测平台、气象观测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
第11条
民用运输机场应当配置以下基本气象观测设备,以满足探测云、垂直能见度、跑道视程、气象光学视程、地面风、气压、气温、湿度、最高气温、最低气温和降水量等气象要素的需要。 民用运输机场应当配备移动式综合气象观测设备,以满足温度、湿度、风向风速、气压的需要。
第12条
民用运输机场可以综合机场地形地貌、气候特点、重要天气预报预警的需要、飞行量以及运行的可行性等因素,选择配置以下非基本配置的气象探测设备: (一)天气雷达; (二)风温廓线雷达; (三)其他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非基本气象探测设备。
第13条
民用通用机场应当能够获取本机场实时地面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等气象要素。 第二节 建设要求
第14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应当完成相关的需求分析、环境分析、建设必要性分析等。 配置非基本配置的气象探测设备的应当对一个或以上拟选场址的地理环境、空间环境进行分析。
第15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的主要内容、探测环境选择、供电环境、通讯环境、防雷环境、功能、投资匡算、运行的可行性; (二)更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增加探测设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三)配置非基本配置的气象探测设备的应当增加地形地貌、气候特点、运行需求、气象服务需求、选址报告,偏离规定要求的场址,还应当有论证评估报告。
第16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17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设备工艺安装应当符合设备的环境、供电、防静电、防雷等相关要求。
第18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 第一节 探测环境选择要求
第19条
气象观测平台应当紧邻观测值班室设立,观测平台与机场标高的高度差应当小于20米。在观测平台上观测员应当能够目视至少一条跑道及其航空器最后进近区域。
第20条
气象观测场的探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视野开阔、地势平坦、保证气流畅通,四周10米范围内不应当有1米以上障碍物; (二)与周围大部分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基本相同,土壤性质与附近地区的基本一致,海拔高度应当尽可能地接近机场跑道的海拔高度; (三)应当避开飞机发动机尾部气流和其他非自然气流经常性的影响,不应当选择在大面积的水泥地面附近; (四)空间应当满足场内观测设备的安装和观测气象要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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