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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部门规章2019-12-06 · 共 8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2-06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共 8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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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19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4号公布 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
第3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 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4条
航道工程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5条
鼓励航道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能力配备,科学组织建设。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6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7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相关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七)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竣工验收。
第8条
企业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六)组织工程实施; (七)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组织竣工验收。
第9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权限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工作。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委托咨询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10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第11条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报交通运输部。 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12条
项目单位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第13条
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有关航道、港口等规划;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14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15条
项目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应当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分批安排报施工图审批部门。
第16条
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17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18条
技术审查咨询主要核查以下内容,并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编制提出咨询意见: (一)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与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的符合性;施工图技术审查咨询还应当核查与初步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二)工程设计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三)总体设计、总体布置、主要设备配置的合理性; (四)地基基础、主要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 (五)主要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疏浚土处理方式等的合理性; (六)环境保护、安全、防震、消防、节能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措施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七)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第19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第20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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