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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部门规章2013-07-29 · 共 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3-07-29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
商务部共 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 (2013年7月29日商务部令第2号公布 自2013年7月29日起施行)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争端裁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2条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要求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相一致的,商务部可以依法建议或者决定修改、取消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第3条
在作出本规则第二条的建议或者决定之前,商务部可以对有关案件进行再调查。决定进行再调查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关系方。
第4条
再调查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
第5条
在得出再调查结果之前,商务部应当将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给利害关系方,并给予合理时间提出评论意见。
第6条
商务部可以就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等关税措施,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并根据其决定发布公告。 商务部决定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承诺、数量限制等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关系方。
第7条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贸易协定作出的裁决,要求我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与该协定相一致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8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之日尚未执行完毕的裁决,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