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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部门规章2015-12-09 · 共 10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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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9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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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2月9日商务部令第3号公布 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成套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通过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等全部或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用于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
第3条
成套项目采取“中方代建”或“受援方自建”的管理模式。
“中方代建”是指中国政府受受援方委托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调试运行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任务,以“交钥匙”形式交付受援方使用,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管理模式。
“受援方自建”是指受援方在中国政府援助资金和技术支持下,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建设全过程或其中主要阶段任务,并相应承担建成后运营、维护责任,中国政府对受援方自建项目实施外部监管的管理模式。
在中方代建和受援方自建管理模式下,中方可与受援方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合理界定成套项目具体任务分工。
第4条
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成套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
第5条
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成套项目实施管理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管。
第6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成套项目援助管理事务。
第二章 中方代建项目实施方式
第7条
中方代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的实施方式和企业承包责任制。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不同的项目承包方式分别承担项目的专业考察、工程勘察、各阶段设计、项目管理和工程建设任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8条
成套项目一般采用“采购—施工”(以下简称P-C方式)承包方式,即项目管理企业承担成套项目的专业考察、工程勘察、方案设计、深化设计(以下合并简称勘察设计)和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
第9条
成套项目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以下简称EPC方式)承包方式,即项目管理企业承担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勘察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
(一)拟建项目技术指标明确,对交付成果和项目实施结果可以进行准确的技术描述;
(二)可以依据公布的技术标准或规程组织验收;
(三)项目进度计划可控,具有明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预测;
(四)投资限额明确,可依据经验数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估算;
(五)成本风险可控,实施企业可合理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预期风险。
成套项目EPC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型项目、技术简单的基础设施项目或无需复杂设计的设备安装项目。
第10条
承担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对勘察设计及施工详图设计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项目投资控制负责。
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的企业应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以及工程建成后的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负责。
承担成套项目管理任务的企业应对成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及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协调、控制和管理,并对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投资控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中方代建项目采购管理
第11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在经商务部认定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
第12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选定项目管理企业时应同时确定项目设计方案或管理方案,必要时也可在设计方案确定后再选定项目管理企业。
中标的项目管理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商务部为受益人且覆盖其承包责任范围的职业责任保险,并承担保费。
第13条
采用P-C承包方式的,项目管理机构在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时依据项目管理企业编制的深化设计文件组织采购。
采用EPC承包方式的,项目管理机构在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时依据项目管理企业编制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组织采购。招标方案至少包括:工程技术方案(包括功能性、数量性指标以及配套的设计标准、质量等级、性能指标和实现方法)、验收技术标准或规程、项目进度要求、主要设备材料技术规范、工程量估算、投资估算以及工程建设阶段可能会出现的特殊风险因素。
中标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商务部为受益人且覆盖其承包责任范围的职业责任保险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并承担保费。
第14条
在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时,项目管理企业应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制定资格审查和招标方案并提供配套技术文件、对招标方案和配套技术文件进行技术性复核和澄清、组织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承诺性答疑并就确定中标条件提出咨询意见。
项目管理企业应在履行配合招标职责过程中遵守关联回避、充分披露和合理谨慎的原则,对所提供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并纳入职业责任范围。
第15条
成套项目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企业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投标企业另外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组成联合体的条件。其中,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具备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
第16条
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中标企业下达成套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
成套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是企业办理项目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出入境以及设备材料、施工机械机具和生活物资检验通关的依据。
第17条
中标企业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转包,也不得将关键性工作或主体性工程分包或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
中标企业将本单位技术资质不能覆盖的非关键性工作或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和分包金额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作为中标条件审定并写入合同约定。
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中标企业应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的,应按变更合同程序办理。
中标企业应与派赴项目的中方工程技术人员直接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保障中方工程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劳务分包。
鼓励中标企业将适合受援国当地实施的非主体性工程内容进行当地分包实施或雇佣受援方劳务承担,分包事项及分包合同应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中标企业组织当地分包或雇佣当地劳务的,应遵从受援国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分包管理、技术指导和技术转让。
第四章 中方代建项目管理
第18条
商务部负责审批中方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并办理立项。
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范围内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19条
中方代建项目的设计一般包括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三个设计阶段,以及专业考察和工程勘察两个设计准备阶段。
第20条
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事先配备专门团队,制定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并根据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任务。设计工作应遵循规范适用、整体规划、功能优先、投资匹配、技术创新、绿色环保、便利维护和持续发展的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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