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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部门规章2015-12-09 · 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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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9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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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2月9日商务部令第5号公布 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援助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特定技术目标的援助项目。
第3条
技术援助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如受援方有组织实施意愿,中方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受援方商定,将技术援助项目交由受援方组织实施。
第4条
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监督和管理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5条
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技术援助项目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6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技术援助管理事务。
第二章 项目采购管理
第7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承担的技术援助项目任务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
第8条
技术援助项目采购以技术援助方案的技术可靠性、方案成熟度和经济合理性作为主要选择标准。
技术援助方案是指根据技术援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的要求,提出的要素整合方式、技术实现手段和标准,实现技术援助目标的规划、路径和程序等内容。其中,技术援助要素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开发、智力支持、技术服务和转让、管理合作、提供物资设备和提供工程服务等不同类型。
对于技术实现路径简单明确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可以在采购程序中确定统一的技术援助方案,并根据方案响应性和经济合理性依法选定实施单位;对于实现同一技术目标路径多元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采购程序中依法选定技术援助方案及实施单位。
第9条
对于技术援助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或有特殊安全性要求,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单位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投标单位另外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当具备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资格。联合体各方在项目中标后应当共同与项目管理机构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10条
根据立项要求或实施管理实际情况,如技术援助项目涉及由唯一供货单位提供的物资或唯一服务单位提供的专利、专有技术服务,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提前与相应物资或服务提供单位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列入项目招标文件,并监督相应物资或服务提供单位向所有竞标单位落实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
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列明的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与唯一供货企业和专利或专有技术服务提供单位签订内部分包合同,并将分包的物资或服务任务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纳入技术援助总承包责任范围。
第11条
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下达实施任务通知函。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凭实施任务通知函办理技术援助人员出入境以及设备物资的检验通关。
第12条
中标单位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进行转包,也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关键性或主体性工作任务分包或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
中标单位将本单位技术资质不能覆盖的非关键性或非主体性任务分包给其他专业技术单位的,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选择和分包金额应当在技术援助项目投标书中载明,作为中标条件审定并写入合同约定。
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中标单位应当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的,应当按变更合同程序办理。
第13条
合规分包不排除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何义务。
第三章 项目管理程序
第14条
商务部负责审批技术援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并办理立项。
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范围内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15条
技术援助项目政府间协议要求签订对外实施协议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实施单位与受援方正式确认技术援助方案的基础上,负责与受援方指定机构签订项目对外实施协议。
对外实施协议应当细化规定中、外双方的合作方式、管理程序和实施全过程的权利、义务。
第16条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间协议、对外实施协议及与商务部订立的项目实施合同的规定,执行技术援助方案,确保整合提供人力、技术、管理、物资和工程服务等各项要素的质量和效率,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技术援助目标,并在承包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的经济、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17条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成立技术援助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负责在受援国当地技术援助任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技术援助专家组接受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18条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报送工作简报,内容涵盖项目执行进展、遇到有关问题及解决措施、下阶段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遇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专题报告。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完毕后,实施单位应当向项目管理机构书面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内容涵盖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取得的援助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受援方对项目实施的总体评价、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有关突发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对以及项目是否延续的有关建议等。
第19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基本履行完毕政府间协议、对外实施协议和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可依法选定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顾问咨询单位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援助项目验收。
验收专家组的具体组成方式和人员资格由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技术援助项目性质和特点决定。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得与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验收的利害关系。
技术援助项目验收以政府间协议、对外实施协议、项目实施合同规定以及技术援助方案为主要依据,对技术援助项目项下人力资源开发、智力支持、技术服务和转让、管理合作的实物工作量、智力成果和援助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对实施单位的履约情况和专家服务情况进行确认,对附带物资设备和工程服务进行核验和验收,最终对技术援助目标的实现作出结论。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评定等级。
验收专家组应当根据验收结果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经验收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后生效。
第20条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验收期间整改完毕的问题,由验收专家组作出整改结论并写入验收报告;无法在验收期间完成整改的问题,由实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报验收专家组补充作出整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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