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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规章2003-09-27 ·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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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27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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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9月2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第4号公布 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1年5月1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公历年度内,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
关税配额量内进口的农产品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量外进口的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散装货物溢装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3条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相应的税目及适用税率另行公布。
第4条
小麦、玉米、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
第5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6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所有贸易方式的进口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7条
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分配。
第8条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三)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
(四)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以下简称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委托机构名单另行公布。
第9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
由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二章 申请
第10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分别在商务部网站(网址为http://www.mofcom.gov.cn,下同)、发展改革委网站(网址为http://www.ndrc.gov.cn,下同)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请条件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当年度关税配额农产品税目和适用税率。
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
第11条
商务部委托机构负责接收本地区内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发展改革委委托机构负责接收本地区内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12条
商务部委托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接收申请者提交的食糖、羊毛、毛条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委托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接收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第三章 分配
第13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第14条
每年1月1日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通过各自委托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国营贸易配额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上注明。
第四章 期限
第15条
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
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按公布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16条
当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下一年到货的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最终用户需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原发证机构审核情况属实后可予以办理延期,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第五章 执行
第17条
最终用户按国家相关商品进口经营的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签订进口合同。
第18条
加工贸易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在“贸易方式”栏目中注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按规定期限加工复出口的,应在到期后30天内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海关按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9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即最终用户需分多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最终用户须如实填写《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终用户进口填写栏”,填满后,需持该证到原发证机构换领未办理通关部分的配额证。
散装货物每批次进口溢装量不得超过该批次的5%。
第20条
自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关税配额农产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从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库或出区进口的关税配额农产品,海关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按进口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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