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文化和旅游部共 3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3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4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5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
第6条
申报和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第7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七)在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第8条
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第9条
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本省(区、市)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10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工作应广泛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当地民众意见,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
第11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描述和分析; (二)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 (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12条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地区,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组应当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13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第14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15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专门性规划和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16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验收申请;文化和旅游部根据申请组织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17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第18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评估、报告和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第19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
第20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