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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门规章2020-03-20 · 共 6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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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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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20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公布 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建设、运营的信息化系统进行审核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3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4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非歧视的原则。
第5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第6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7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推进行政许可电子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申请人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提出申请的,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向申请人发送的相关文书、颁布的各种决定书和行政许可证,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8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按规定在办公场所、互联网站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及其适用范围、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决定机构、申请条件、申请接受方式和接受地址、办理基本流程和办理方式、办理时限、审批结果和送达方式、收费依据、监督投诉渠道等信息,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行政许可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该格式文本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并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提供下载,或者由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以当面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提出,并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在指定地点提交或者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第10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查受理。
依法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下级行先行审查后报上级行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由下级行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受理;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办理的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一个职能部门统一受理、牵头办理。
第11条
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单位申请的,应当出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件等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办理开户许可等事项,由商业银行等机构批量代理提交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核对上述身份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核实申请人身份。
第12条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13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载明申请材料接收日期;当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等的,可以不再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申请人现场办理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14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现申请事项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但不属于本级机构受理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向有权受理的机构提出申请。
第15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16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加盖本行行政许可专用章并载明日期的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第17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并出具加盖本行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
(二)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申请人补正后仍存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前款第一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依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下级行先行审查后报上级行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由下级行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18条
申请事项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依前款规定受理行政许可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依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下级行先行审查后报上级行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由下级行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19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20条
行政许可事项依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下级行先行审查后报上级行决定的,下级行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
上级行在审查该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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