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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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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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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5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3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第4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并提示投资风险。
第5条
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6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7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
第8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9条
其它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另行规定。
第10条
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申请材料格式见附1): (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三)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四)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五)募集说明书(格式要求见附2); (六)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格式要求见附3、4); (七)承销协议; (八)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九)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十)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如有必要,中国人民银行可商请其监管机构出具相关监管意见。
第11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 (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四)承销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12条
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发行
第13条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第14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人分期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发行人(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第十条(五)、(六)、(八)、(九)项要求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第十一条(二)、(三)、(四)项要求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第15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第16条
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 发行人和承销人应在承销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加以披露。
第17条
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 (四)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18条
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向承销人发布下列信息: (一)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 (二)招标开始时,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 (三)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券招标结果公告。承销人中标后应履行相应的认购义务。
第19条
金融债券的招投标发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 在招标过程中发行人及相关各方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20条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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